疑 問徐 駿繪(新華社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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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商和移動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又一匹黑馬,正從淘寶、京東等千軍萬馬中衝殺出來,那就是微商。據不完全統計,中國微商的從業人數已逾千萬,市場規模超過900億元。然而,微商發展中時常出現的假冒偽劣商品盛行、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以及商家無節制發展代理、非法集資等癥結,也使其“繁榮”備受質疑……中消協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消協組織2015年受理的遠端購物的投訴有20083件,網路購物佔比達95.41%,其中以微商為代表的個人網路商家成為投訴熱點。那麼,微商發展中有何亂象、緣何頻出、如何監管、走向何方?本報記者為此展開調查。
問題:假冒偽劣+代理亂象
■消費者投訴集中在商品品質與售後保障方面,代理商捐款跑路現象屢見不鮮
消費者鄧小姐日前在微信上購買了1788元的豐潤茶,收到貨物後感覺産品不值這個價,遂向商家提出退貨。商家拒絕,並表示後期會有指導老師和鄧小姐聯繫。之後一個自稱是梁主任的人前後兩次聯繫她,提出根據實際情況應再購其他産品。鄧小姐前後花去3萬元,並沒達到想要的效果,感覺上當受騙卻又無可奈何。
讓鄧小姐吃了啞巴虧的,就是依託社交應用而在2014年火爆起來的微商。何謂微商?籠統地説,就是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進行産品展示與銷售的賣家。廣東省消委會經多方研究,並與騰訊公司深入溝通,初步確定消費者微信購物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借微信平臺進行商品或店舖的推廣,但最終的交易行為主要發生在淘寶等傳統網路平臺上;二是直接在微信中的“購物”功能選項中購買,此選項主要是京東商城的購物入口;三是通過騰訊認證的企業微信公眾號銷售;四是在微信朋友圈個人私下完成的交易或通過個人微信公眾號達成的交易。
事實上,前三種都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微商,買賣雙方只是借助微信來延伸觸手或便利支付;而在微信朋友圈推廣和賣貨,才是時下微商的主流,也是出現商品品質問題、引起消費糾紛最多的情形。據廣東省消委會分析,消費者投訴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商品品質與售後保障方面,主要反映在購買的商品沒有售後服務、商品有品質問題不能退貨,商品使用出現問題不能保修等方面。不少資深的網購者表示,微信上銷售的所謂名牌、大牌,十之八九都是假貨。
而更為嚴重的亂象,已經超出了消費領域之外。為了在更大範圍內拓展市場,很多微商已逐漸從B2C(商家到消費者)模式發展為C2C模式,即通過品牌商找一級總代理,由一級總代理往下層層發展代理商銷售産品。
記者調查發現,一方面,因為一些品牌商無節制發展代理卻不夠負責,代理商卷款跑路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當大量低質偽劣産品通過層層代理層層加價,越來越多的人對這種病毒式擴張行銷模式産生質疑:有人聲稱,只要有實物商品,就屬於分銷;另一些人則質疑,當商品真正價值和所售賣的價格相去甚遠,本質上就是一種傳銷……
原因:虛擬身份+法律真空
■通過朋友圈私下交易,僅靠個人聲譽、交情等約束,不受《消法》保護,消費者維權難
“出現這些亂象,首先要歸因于微商自身,生長過於野蠻快速,構成太過豐富多樣。”家住廣州市天河區,有多年網購經驗的萬女士告訴記者,在她加的微商好友中,有的是個體做海外代購的,但“鬼知道他發給你的是從海外買的正貨還是不明來路的倣冒貨”;還有一些,就是在廣州皮具城裏做“A貨”的商戶,明著告訴你是假貨;最多的就是品牌代理,貨物有的來自正規廠家,更有不少是“三無産品”……
而更本質的原因,則是由於微商本身的特性。正如有關專家所指出的,絕大多數微商沒有主體資格證明,就導致經營者的身份呈現虛擬化特性。“這也就決定了維繫其交易的,只能是熟人關係和人際信任。”記者微信好友中網名為“韓智賀”的微商一語點明:“你到淘寶買東西,有平臺商為你保駕護航,商家有差評會被降低星級,賣假貨被投訴可能被封店;京東商城、蘇寧易購以及眾多的企業微信公眾號等,上線時經過了嚴格的身份審核。與他們交易,有一套硬性的法律框架和平臺邊界保障。”反觀微商,相較于普通網路交易,存在諸多不同之處:一是依託社交軟體;二是以個人賬號為基點向其好友小範圍發出邀約邀請;三是沒有實名登記、繳保證金、信用評價、第三方支付保護等規則的限制。
“換句話説,約束微商商家的,是相對軟性的個人聲譽、交情、朋友互信等。賣家如果真的撕破臉皮,拋開這些約束,消費者是很難維權的;同時,消費者如果到不熟悉的人那裏買貴重東西,就很容易被宰。”“韓智賀”坦言。
對此,廣東省消委會解釋説,由於微信購物是公民個人私下交易或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商品、接受服務,若發生消費糾紛,並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只有通過民事訴訟的辦法來解決。“但民事訴訟中,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消費者在舉證上難度很大,加上訴訟曠日持久,大多數消費者最後只得放棄維權。”
建議:市場競爭+信用體系
■將微商納入法律規範範疇提上日程,借助媒體宣傳和輿論加強引導勢在必行
當記者把這些問題提給作為流通領域監管部門的廣東省工商局,求教應如何加強監管時,工商局拒絕了採訪。有關專家分析説,在微商領域,單純地高呼“加強監管”恐怕不能起到良好效果,相對微商的“小散亂”,行政監管的成本實在是太高,而層層代理、多級轉包更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這恐怕就是監管部門實在“無可奉告”的原因所在。
廣東省消委會專家也表示,由於許多微商是通過朋友圈轉發産品資訊的,並未在工商部門註冊,交易時採用微信私下轉賬的方式,這就使得法制化的、規範化的監管手段在這裡很難起作用。
不過,在“韓智賀”看來,不能因為一些問題的存在,就把微商“一棒子打死”:“任何行業裏面都有一些害群之馬,經過一段時間競爭,最終市場規律會分出優劣。”她認為,應當通過媒體宣傳和輿論引導,倡導認認真真做好産品,引導做代理的朋友認真選好産品、考察公司。
此外,廣東省消委會相關負責人還建議,一方面要加強微商平臺的監管和自律;同時也應儘快將微商納入法律規範範疇。“目前,我國針對網路交易已經制定並公佈了《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網路交易平臺合同格式條款規範指引》《網路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等法律、法規,但微商作為一種新興的消費模式,尚處在興起和發展階段,我們建議將之納入電子商務範圍給予規範,以網路交易的方式進行管理,防止因‘任性生長’而産生種種亂象。”(記者 賀林平)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