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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仁風獲國家賠償172萬:賠償金是如何計算的?

2016年08月10日 08:07:4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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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昆明8月9日新媒體專電(記者王研)雲南巧家因“幼兒園投毒案”蒙冤入獄近14年的女子錢仁風,一直受到社會各界強烈關注。繼她提出955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後,9日,雲南省高院向其律師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給予其共172萬元的賠償。

  2002年雲南昭通市中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理由是錢仁風在巧家縣“星蕊寶寶園”做工期間因認為老闆對其不好,遂生報復之念,將放有滅鼠藥的食品拿給該園部分幼兒食用,致一名幼兒死亡。錢仁風上訴後雲南省高院2002年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2011年8月,錢仁風向雲南省高院申訴,雲南省高院于同年12月駁回其申訴。

  此後,錢仁風向雲南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15年9月案件獲得雲南省高院再審,同年12月21日錢仁風獲無罪釋放的終審宣判。

  錢仁風於今年6月1日向雲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省高院6月3日立案受理,並於7月8日舉行聽證。聽證會上,雲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代表雲南高院公開向錢仁風鞠躬致歉。當時,錢仁風提出的賠償申請金額為955萬餘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58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4萬餘元及近14年的申冤費用166萬餘元等。

  雙方經多次協商,9日上午,雲南省高院向錢仁風的代理律師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最終決定支付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1223857.3元,支付精神撫慰金50萬元。這一數字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田成有介紹,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規定作出的。2015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為242.3元,錢仁風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應支付其賠償金1223857.3元。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國家統計局公佈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以後,都會確定每年的具體每日賠償金標準。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這部分賠償是法定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計算。

  此外,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錢仁風因無罪而被長期羈押,其身體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壓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實際影響,應當認定精神損害後果嚴重。從其被判處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會影響等各方面綜合考量,支付賠償請求人錢仁風精神撫慰金50萬元。

  據雲南省高院國家賠償辦籌備組負責人趙光喜介紹,對錢仁風的精神撫慰金參考了我國多起國家賠償案件。如趙作海案的國家賠償決定作出時,法律還沒有精神撫慰金的相關規定,因此當時以生活困難補助金的方式支付了趙作海15萬元;陳滿案中,因其羈押時間長達20多年,遭受的精神痛苦更為嚴重,所以給予了9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9日記者打電話給錢仁風時,她直言覺得賠償太少了,並説自己得知這個賠償金額後心情很不平靜。當問到錢要怎麼用時,她説先還清家裏的欠債,其他的“還沒想好”。

  相比之下,一直著力於為錢仁風申冤的錢仁風代理律師楊柱,則認為關鍵在於通過這起案件,共同推動中國司法的進步。追查真兇是他最強烈的期盼。9日當天,中毒死亡幼兒的父親侯建祿和幼兒園園長朱梅的父親朱明華,在雲南省高院向多家媒體強烈呼籲追查投毒案的真兇。

  錢仁風在其國家賠償申請中還提到了希望對相關責任人追責的問題。對此田成有9日表示,法院內部已經成立了調查組按照程式進行調查。但由於案件審理有一審、二審、再審,涉及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多個司法機關,責任的大小、如何劃分都必須回歸到理性和法律軌道。公檢法將根據各自職能,按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如果我們的法官幹警有問題,法院將嚴格按照相關法條和規定予以問責。”田成有説,這個過程必須公正、慎重,不能草率。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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