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經貿  >   大陸經濟

租人平臺被曝問題多:無須實名暗藏淫穢資訊

2016年08月03日 08:28:45  來源:法治週末
字號:    

  2 “租人平臺”為誰大開方便之門

  租車、租衣、租房……如今,連“人”也可以租?隨著分享經濟的盛行,類似于“約單”這種通過出售空余時間來賺取額外收入的租人平臺,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就已大規模出現:約吃飯、跑腿、約看電影、健身、打遊戲、陪聊……平臺上租約項目種類之多,令人大開眼界。

  法治週末記者搜索Apple Store發現,“租人”關鍵詞對應了十幾個應用程式;而在微信輸入“租人”進行公眾號搜索後則顯示,與租人服務有關公眾號有近80個,其中有不少公眾號的賬號主體為個人。

  租人平臺數量眾多,品質如何呢?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在此前有關租人平臺的報道中,出現頻率較高的詞為“亂”“爽約多”等;而法律界人士則給網民敲響了警鐘:租人模式下暗藏著不少風險,甚至存在犯罪的可能。

  註冊門檻低

  在租人平臺“約單”找人練球的第三天,家住北京的張晶終於見到了“教練”。

  一向熱愛運動的張晶,最近迷上了打高爾夫。這兩個月來,為了能迅速提高水準、儘快下場,張晶每天下班都會來望京地區的某高爾夫練習場練球。但面對高爾夫球高昂的培訓費用(其所在練習場教練費為一對一800元/小時),她多數時候都是自學。

  直到張晶無意中看到網上租人平臺上有“租高爾夫球教練”的項目,價格最高的“教練”也只要300元/小時,於是,她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在7月1日于“約單”APP上發佈了高爾夫需求——預約教練7月2日教球,服務方式為“他來找我”,需求有效期7天。

  需求發佈沒幾分鐘,張晶就陸續收到了5位服務者的應邀資訊,仔細篩選後,她選定了其中兩位“教練”並線上支付了訂金。

  這是張晶第一次使用租人軟體。

  “租完之後就覺得很差!兩位教練中的一位失聯;另一位則説7月2日沒時間,推遲了一天見面,但見面後發現他根本不是專業教練,而竟是球場的球童!這是我第一次租人,絕對也是最後一次了。”張晶直言。

  體驗失敗之後,張晶想要回在平臺支付的訂金。“客服説要核實情況後處理,到現在還沒退還。”在等待客服處理之餘,張晶也試圖再次聯繫兩位“教練”,但發現兩人在“約單”APP留下的個人資訊都不真實,根本聯繫不上。

  張晶告訴記者,在“約單”APP只要填寫手機號就可完成註冊,身份認證、技能認證、綁定微博都是用戶自願的,只是認證後可以增加相應積分。

  而根據8月1日起實施的《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資訊服務管理規定》,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提供者應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原則,對註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資訊認證。

  法治週末記者在7月15日用手機號註冊約單後,目前尚未收到平臺要求實名的通知。很顯然,“約單”的註冊方式並不符合監管要求。

  然而,註冊門檻低並不是僅“約單”存在的問題。記者在“我要租人”“閃電租人”等租人平臺體驗發現,用戶註冊均只需要填寫手機號,其餘昵稱、性別、年齡、性取向等資訊亂填也可以通過,並不需要實名註冊。

  “還有很多平臺,出租者發幾張照片就可以坐等被租,他到底是何真面目、危不危險、有沒有前科?這種毫無標準的註冊方式,對於出租者和租人者來説,存在的安全隱患可想而知。”自媒體人、網際網路分析師張陽告訴法治週末

  記者注意到,為了規避風險,大部分的租人平臺用戶協議中都會註明“不對用戶資訊的真實性負責”。以“我要租人”平臺為例,其用戶協議中寫明:“本平臺所提供的服務為資訊平臺服務,本平臺不保證出租人上架資訊的真實性,本平臺對於出租人和僱主是否履行租約不承擔責任。”

  非標準化流程難定價格

  進入租人平臺頁面,平臺一般會按城市、性別等資訊對用戶分類,首頁出現的出租者多是顏值高、出租次數多,女性也明顯多於男性。

  在租賃價格方面,各平臺多是按小時計算的,一般在50到500元每小時不等。例如,在“我要租人”中,一般年輕女性的出租價格多在100元/小時以上;而男性的出租價格則多低於100元/小時,甚至還有標注“倒貼50元/小時”的。

  “價格是用戶自行選擇的,赴約時間、地點則由租賃雙方自行聊天決定。”“我要租人”的客服告訴

  在張晶向記者展示其7月1日“約單”的5位高爾夫教練應邀者中,線下服務的價格從10元/小時到260元/小時不等。

  “一般來説,高爾夫培訓的教練價格一個小時不會低於600元。”張晶告訴記者,“約單”APP上高爾夫教練的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

  “約單”客服表示,價格是由服務者按照自身技能自行確定的,平臺不會干預。

  對此,張陽認為,由於租約的內容往往不同,提供的租賃服務也都是非標準化的,租人價格標準很難界定。

  法治週末記者了解到,租人平臺一般的運作模式是由出租者發佈要約,租人者以在平臺交付租金進行承諾,交易正式完成後,平臺將租金轉給出租者,平臺扮演資訊仲介撮合交易的角色。為了吸引用戶(出租者和租人者),多數租人平臺並未向用戶收取佣金。

  除了價格不一外,同一租人平臺,在出租者賺取租金後提現到賬的時間標準也不同。

  “第一次提現,兩天就到賬了;第二次提現,顯示審核了一個星期,跟客服反映情況後到賬了;第三次提現已經一個多星期了,還顯示在審核,給客服打電話也沒人接。”一位叫“小喵”的出租者,對“閃電租人”平臺毫無規律的提現方法表示鬱悶。

  法治週末記者也在“約單”貼吧中看到多個用戶反映“沒辦法提現”、“提現永遠在審核”等問題。

  淫穢資訊潛藏其中

  而用戶使用租人平臺遇到的風險,還不僅僅是平臺運營不穩定,來自“其他用戶”的危險性也同樣存在。

  此前有媒體在“閃電租人”“來租我吧”體驗接觸的10位女性出租者中透露,有4位願意高價提供性交易服務,要價在2000元到3000元不等。

  記者注意到,很多租人平臺上的出租者為了吸引租人者,會採用帶有性暗示的圖片做配圖;當然,也有一些圖謀不軌的租人者存在於租人平臺。

  一位“約單”APP的瑜伽教練Niki就在“出租自己”時多次遇到約會風險。Niki對記者表示,由於她是專業的瑜伽教練,出租授課費用標注300元/小時在同類出租者中是屬於較高的,就經常有租人者直截了當地問自己是否可提供額外服務,遇到這種情況,她會立即結束交易並舉報對方。

  按照Niki的説法,租人平臺上很多漂亮女生沒有專業技能,但僅是陪聊或陪吃飯等就標注好幾百元/小時的出租價格,通常就有“問題”。

  “使用社交軟體作為工具進行線下犯罪的案例實踐中已經存在,租人行為很容易將自己置於完全不可控的陌生環境下,進而給自己帶來一系列無法預料的傷害。”西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李瑋認為,在不法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冒充用戶潛入租人平臺找機會犯罪,很容易滋生更廣泛的社會問題。

  穩定性差影響用戶體驗

  除了提現問題外,另一個被用戶吐槽的話題,是租人軟體的不穩定性。

  這一點在一份“閃電租人”發佈的使用教程中得到印證。該教程稱,一般“閃電租人”打不開是因為網路、記憶體、定位等問題,如果這些沒用問題,則需要關閉程式後重新開,如果還不能解決,只能卸載重裝。

  “事實上,‘閃電租人’存在的這一問題並不是個例,很多租人APP都存在程式不穩定閃退的問題,這跟租人APP的開發、推廣成本低有關;還有更多的租人平臺沒有APP,在微信公眾號運營,隔三差五公眾號就會出現‘僵屍’的情況。”張陽指出。

  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今年2月25日才進行APP公測的“閃電租人”,在5月4號宣佈“停擺”,理由是“近期有大量違規用戶涌入,閃電租人官方要進行內部整頓”;6月19日,“閃電租人”重新回歸。

  “不管是內部整頓還是其他原因,上線兩個多月就不能用了,這種用戶體驗實在不好。”“小喵”表示。

  平臺明知不管可能入刑

  既然有很大的潛在風險,一旦用戶通過租人平臺達成租約、卻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人身或財産損害,平臺需要承擔責任嗎?

  對此,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天虎認為,平臺應盡到必要的危險告知義務,即在用戶使用租人軟體的功能時,即告知其使用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可能招致的侵害,防止部分用戶因缺乏自我保護知識而受到侵害;如果平臺盡到必要的提醒和輔助義務,其法律責任可以免除。

  記者注意到,很多租人平臺在用戶協議中都寫明瞭對用戶安全的提示。例如,“來租我吧”的用戶使用協議中寫到:“用戶達成的租約及租約的履行過程中不得出現涉黃、涉毒等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平臺將凍結賬戶並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用戶在使用本服務的過程中應當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自身安全,本平臺不保證用戶在租約履行過程中的人身及財産安全”。

  還有的租人平臺會在徵得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對出租者和租人者雙方進行完成租約時的位置定位;同時,鋻於租人者所付的租金是先交到平臺的,平臺可以借助銀行查到租人者的基本資訊。

  不過,當記者詢問多家租人平臺客服“如何保證交易雙方在約租期間不發生其他違法交易”時,對方均只表示平臺有舉報系統,一旦舉報屬實會封號。

  在法律評論人士周銘川看來,如果平臺明知用戶發佈淫穢資訊後進行線下犯罪行為,仍不聞不問,即使進行了相關提示也不可免責,甚至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287條規定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構成該罪的犯罪行為包括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或通訊群組、發佈有關違法犯罪資訊、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佈資訊。

  “租人平臺一般不會直接發佈賣淫嫖娼資訊,很難直接認定租人平臺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但很多租人平臺實際上是對其平臺上發佈的賣淫資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如果平臺明知用戶可能在其平臺明示或暗示發佈淫穢資訊,且明知用戶線上下可能從事賣淫嫖娼交易,仍允許潛在的賣淫者、嫖娼者使用其平臺,在刑法理論上,可以構成利用網際網路發佈違法資訊的幫助犯。”周銘川指出。

[責任編輯:李帥]

特別推薦
點擊排名
聚焦策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