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記者 洪雪 吳潔 實習生 安東 編輯 吳潔)貪官收了錢後放在哪?放在家裏不安全,可又不敢實名存入銀行。山西省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讓自己的一個侄子和兩個外甥幫忙異地存錢達9691萬元,共計存了2427張存單。據趙晚疇交代,存單裝了5大包,他記不清有多少張了。
《法制晚報》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今天獲悉,山西省晉城市中級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趙晚疇的侄子趙建國有期徒刑4年4個月,外甥許俊利有期徒刑3年4個月,外甥趙強有期徒刑3年兩個月。
今年1月5日,晉城市檢察院通報,晉城市中院以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趙晚疇無期徒刑。法院認定,扣除房産、黃金和外幣後,趙晚疇受賄2210萬元,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為7277萬餘元。
據深讀(微信ID:shenduzhongguo)記者了解,趙晚疇安排侄子和兩外甥幫他藏匿贓款。趙晚疇案發接受調查時,曾拒不交代罪行,他的外甥和侄子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交出了代為保管的存款、房産、裝有30公斤黃金和150萬歐元等外幣的保險箱。趙晚疇最終交代了犯罪事實。
貪官斂財
讓侄子外甥異地存款9691萬
存了 2427張存單
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不僅自己受賄斂財,為藏匿贓款,還把侄子和倆外甥給害了。
趙建國是趙晚疇的侄子,是山西某公司員工;在晉城市城區某局工作的許俊利和在山西高平市某公司工作的趙強是趙晚疇的外甥。三每人平均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2015年10月10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晉城市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自2006年以來,趙晚疇分多次將自己非法所得的錢款或到期的存單分別交給侄子趙建國、外甥許俊利和趙強,指使3人將錢款以每4萬元存五年定期存單的模式存入各地銀行。
被告人趙建國、許俊利、趙強按照趙晚疇的指示,分別借用閆某、邢某、郝某等二十多人的身份證,單獨或結夥多次到河南、河北、山東等省市的銀行網點,用他人的身份證,將錢款分散性存入銀行,存單均交給趙晚疇。
案發後,相關部門扣押“趙晚疇”存單2427張,金額合計9691萬元,其中趙建國、許俊利參與存款8635萬元,趙強參與存款5633萬元。
據了解,趙建國等人為去外地存錢找的身份證,都是3人的親戚,比如3人的表哥、表弟、表姐、表妹、妹夫、連襟等等。
法院查明,2015年7月,晉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趙晚疇案件時,在對3被告人進行談話時,3被告每人平均如實向專案組説明瞭為趙晚疇存款、倒存銀行存單的事實。被告人趙強還如實供述了為趙晚疇保管兩個裝有存單、黃金、外幣的保險箱;被告人許俊利如實供述了為趙晚疇保管裝有房産手續的信封和裝有鑰匙的盒子的犯罪事實。
案發經過
紀委進行調查
侄子外甥主動“招供”
晉城市紀委出具的情況説明顯示,2015年6月26日,專案組將趙晚疇的外甥許俊利帶至辦案點接受調查,在調查組尚未掌握趙晚疇違紀違法款項去向的情況下,許俊利於2015年7月12日主動檢舉趙晚疇安排他和趙強、趙建國為其大量存款的事實。在調查組未掌握趙晚疇有幾套房産的情況下,許俊利主動揭發趙晚疇在某小區有一套住房,並交出趙晚疇讓他保管的房産手續和鑰匙。同年8月11日,紀委對許俊利解除“兩規”後,許俊利於8月13日將其違規經商獲利的478萬餘元違紀款主動上繳到廉政賬戶。
晉城市紀委表示,許俊利能主動向組織説清自己的問題,並積極配合調查組查扣以上財物,認錯態度很好。
同樣,專案組于2015年7月13日將趙強帶至辦案點接受調查,次日趙強説明瞭他為趙晚疇存款、倒銀行存單的事實。案件調查中,在調查組尚未掌握趙晚疇違法所得外幣、黃金等財物的情況下,趙強于2015年8月30日説出趙晚疇讓其保管著一個裝有外幣、黃金等財物的保險箱的事實。
2015年7月15日專案組將趙建國帶至辦案點,次日趙建國向專案組説明瞭其為趙晚疇存款、倒銀行存單的事實。
局長供述
讓仨孩子幫存了9000多萬
還有3萬克黃金、150萬歐元、50萬美元
趙晚疇供述,從2006年開始,他安排侄子趙建國、外甥許俊利、趙強借用別人的身份證,陸續在河南等地幫他存過共計9000多萬人民幣。
這9000多萬中,有2000多萬是別人逢年過節送他的禮金和賄金,還有一部分是他家人的工資獎金、家裏辦事收的禮金,還有賣狗、賣房的收入。這些錢中,還有借李某、牛某的2000萬元。
趙晚疇説,他把錢分多次交給趙建國三人,讓他們把錢存到外地,每筆存4萬元,大多存的是5年定期。三人每次存完錢,都會把存單交給他,他將存單放在保險箱裏,“後來記不清什麼時間了,我把保險箱交給趙強保管。我記不清有多少存單了,只記得有五大包。其中趙建國幫助保存了2015年的一包存單。”
2012年上半年,趙晚疇讓趙強去買了個保險箱,他分兩次去高平、趙強家裏,一個人把3萬克黃金(30公斤)、黃金擺件、150萬歐元、50萬美元、9萬港幣、兩塊歐米茄手錶放在保險箱裏,放完後他拿走了鑰匙,讓趙強找個安全地方放好保險箱。
趙晚疇説,外甥趙強不知道他在保險箱裏放了什麼,當然趙強也沒有問過他,他也沒告訴趙強,“保險箱的鑰匙一直是我自己拿著。我還讓侄子趙建國幫忙保存了一個旅行箱,箱子裏面有兩塊手錶、兩部手機和5萬美元。”
外甥趙強
紀委打開保險箱
我才知道裏邊是外幣和黃金
趙強供述,2008年底開始,舅舅趙晚疇時常讓他存錢、倒存單。2010年以後,舅舅交代他和趙建國、許俊利分別借別人的身份證到外地存款,於是他們三個人相互聯繫,借了身份證到山西、河南、河北、山東等地的銀行存錢。存單陸續到期後,他們開始倒存單,到2012年以後現金就少了,主要是倒存單。
為了存款,趙強借過親戚唐某、常某共13個人的身份證。經他核對存單,這13人名下有1280張存單,共存款5118萬。
趙強承認,他單獨辦理存單約40次1056萬元,和許俊利、趙建國一起辦理約28次3423萬元,他直接參與的有4479萬元。“我想這麼多錢,肯定不是我舅舅靠工資掙的,可能是他任局長後,別人送的錢。我幫舅舅存錢,沒有從中獲利。”
趙強説,舅舅讓他保管過兩個保險箱,一個保險箱放他那兒就沒動過,另外一個保險箱由他按照舅舅的指示放到指定地點,每次都是舅舅單獨放東西,不讓他看。他向紀委上交保險箱,“打開後我才知道一個保險箱裏放著存單,另一個保險箱裏放著黃金、外幣。”
外甥許俊利
參與幫他存了8000多萬
感覺這些錢靠工資掙不來
許俊利供述,2006年後半年開始,舅舅趙晚疇多次給他現金,給他寫個假名字和身份證號,讓他用假名字在晉城各銀行存過約100多萬元。2007年後半年銀行開始實名制存款,舅舅給他現金後,讓他借用親戚的身份證存款,他用武某等人的身份證在山西、河南、河北等地幫舅舅存過約600多萬元,這些存單到期後都取出來又存外地了。
許俊利説,2010年以後,舅舅交代他和趙建國、趙強分別借用身份證到外地存款,從那以後他們三人就到河南、河北、山東等地存款。從2010年開始,一些存單陸續到期,他們在存現金的同時也開始倒存單,2012年以後現金就少了,主要是倒存單。
通過統計,2010年以後許俊利借親戚楊某等四人的身份證給舅舅存過480張存單,共計1906萬元。2010年5月後的所有存單中,存款8496萬元他都參與了,“我不清楚錢的來源,但我感覺靠工資肯定掙不來,可能別人找舅舅辦事送的錢。我幫他存錢,沒從中獲利。”
侄子趙建國
這麼多錢應該不是合法收入
可能是他當局長別人送的錢
趙建國供述,從2005年到2007年後半年期間,叔叔趙晚疇給他現金,讓他用假名字在晉城市區、高平市各銀行存過大約100多萬元。2007年後半年銀行開始實名制存款,叔叔給他現金後,他用妻子和岳父的身份證存了200多萬元,這些存單都已到期轉存了。2008年,叔叔交代他和許俊利、趙強分別借用各自親戚的身份證到外地存款,從那時開始他們三人就到河南、河北、山東等地進行存款。2010年存單陸續到期,他們在存現金的同時開始倒存單,到2012年主要是倒存單。2010年5月後,他借用聶某、何某等七人的身份證幫叔叔存款667張共2667萬。經過統計,他們三人在94天約存了56次,存錢約8000多萬元。“這麼多錢,應該不是叔叔的合法收入,我想可能是他任晉城市煤炭局局長後,別人送的錢。我幫忙存錢,沒從中獲利。”
一審判決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3人自首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趙建國、許俊利、趙強明知趙晚疇讓他們所存款項是犯罪所得,仍到外地銀行用他人名字予以存款,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社會管理秩序,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在三被告人接受紀檢部門調查趙晚疇案件的調查談話時,均能如實説明為趙晚疇存款、倒銀行存單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
關於三被告人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不知道存的是贓款的意見,法院經查,三被告人在為趙晚疇存款時,均被告知使用假名字或使用他人身份證到外地進行存款,且數額巨大、次數頻繁,三被告人也均認為不是趙晚疇的合法收入。故從存款方式、存款數量、存款次數上判斷,三被告人應當明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本案中,司法機關對該款係趙晚疇違法所得已查證屬實,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許俊利的辯護人辯稱,許俊利在調查組未掌握趙晚疇違法款項時,主動檢舉趙晚疇安排他與趙強、趙建國為趙晚疇存款的事實,主動將趙晚疇讓他保存的放有鑰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為偵破趙晚疇案起到了關鍵性作用,許俊利係重大立功表現。被告人趙強的辯護人辯稱,趙強不僅主動供述放有存單的保險箱、還將未被紀檢部門掌握的放有趙晚疇的黃金、外幣等財物的保險箱主動上交,趙強的該情節應認定為立功情節的意見。
法院認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基於其上游犯罪行為而構成,二者具有密切關聯性。該罪的被告人供述其自己的犯罪事實,必然要涉及其上游犯罪的事實,其供述的某些情節沒有超出該罪的犯罪構成,則仍屬於對該罪的如實供述,否則其供述是不完整的。
本案中,被告人許俊利、趙強要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就必然要向辦案機關供述趙晚疇讓其轉移、窩藏贓物的全部事實,這些事實仍屬於該罪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並未超出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範圍。故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且二被告人的此行為已作為其自首情節予以評價,不應再重復評價。
關於被告人趙強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趙強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産生的收益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原審認為,被告人超強與趙晚疇並非法律規定的近親屬關係,且被告人的行為屬情節嚴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故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但三被告人與趙晚疇具有親屬關係,可作為酌情從輕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據此,晉城市城區法院一審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趙建國、許俊利各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 判處被告人趙強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4萬元。
二審法院
認為量刑過重
三人不服上訴
一審判決後,三每人平均不服,提起上訴。
趙建國表示,原判認定的數額應扣除趙晚疇禮金、賣狗、賣房收入以及借款所得的非違法所得數額,且他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為2667萬元,趙強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5118萬元,許俊利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有1906萬元,三人名下借用身份證存款數額不同,該事實情況在定罪量刑時應予以考慮。請求從輕處罰。
許俊利提出,在調查組未掌握趙晚疇違法款項時,他主動檢舉趙晚疇安排他與趙強、趙建國為趙晚疇存款的事實,主動將趙晚疇讓他保存的放有鑰匙的盒子和信封上交,為偵破趙案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且自己的行為符合自首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請求從輕處罰。
趙強表示,在有關部門調查本案時,即對他知曉的放有涉案資金的存單的保險箱以及未被紀檢部門掌握的放有涉案黃金、外幣等財物的保險箱的基本事實主動供述,使得有關部門對趙晚疇案件的及時偵破起到了重大作用,減少了辦案人員的壓力,降低了刑事訴訟的成本,有重大立功情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趙晚疇拒不交代
三人供述有助破案
晉城市中院認為,趙建國、許俊利、趙強明知趙晚疇讓他們所存款項是犯罪所得,三人仍到外地銀行並用他人名字予以存款,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社會管理秩序,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
趙建國借7人身份證存667張存單共2667萬元,許俊利借4人身份證存480張存單共1906萬元,趙強借13人身份證存1280張存單共5118萬元,趙建國、許俊利參與了8635萬元,趙強參與了5633萬元。三人接受紀檢部門調查趙晚疇案件的調查談話時,均能如實説明其為趙晚疇存款、倒銀行存單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在市紀委調查組尚未掌握趙晚疇違紀違法款項去向、趙晚疇有幾套房産的情況下,三人能夠主動交代,並交出趙晚疇的違法所得,特別是在趙晚疇從2015年5月8日至7月18日期間,不交代自己任何違法事實,在三人供述趙晚疇的存款及財産後,同年7月19日至9月2日期間,在調查組暫扣趙晚疇的9691萬元存款單後,趙晚疇才供述他在春節、中秋節兩個節點且無請托事項的情況下收受55人1597萬餘元人民幣等錢物的事實,三人供述對趙晚疇案的偵破起到了較大作用。
其中,許俊利供述專案組未掌握的趙存款、房産對專案組偵查趙案起了重要作用,趙強供述上交趙存放有專案組尚未掌握的趙違法所得外幣、黃金等財物的保險箱,對專案組偵查趙案亦起了作用。趙建國供述、許俊利供述、趙強供述中,許俊利供述對趙案及本案的偵破作用最大,趙強供述作用次之,趙建國供述亦有一定作用,許俊利、趙強、趙建國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根據其供述事實的程度、情節、對趙案及本案偵破的作用大小酌情對許俊利、趙強、趙建國予以從輕處罰。
終審改判
3人量刑減輕
分處4年4個月至3年兩個月徒刑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三人與趙晚疇具有親屬關係,可作為酌情從輕情節予以考慮。原判認定三上訴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但原判未認定三人提供身份證及存款數額情節及對許俊利、趙強供述調查組未掌握趙案事實的行為未予以從輕處罰不當,予以糾正。
原判認定三上訴人接受紀檢部門調查趙案件的調查談話時,均能如實説明其為趙存款、倒銀行存單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但未適用自首相關法律規定,法律適用有遺漏,予以糾正。
趙建國、許俊利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應扣除趙禮金、賣狗、賣房收入以及借款所得的非違法所得數額的理由,因所提理由與晉城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關於趙晚疇案的情況説明所證明的趙違法所得情況不符,故所提理由不正確,不予採納。
趙建國上訴及其辯護人所提趙建國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2667萬元,趙強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5118萬元,許俊利借用身份證名下存款有1906萬元,三人名下借用身份證存款數額不同,該事實情況在定罪量刑時應予以考慮的理由,該理由符合案件事實,予以採納。
許俊利、趙強上訴及其辯護人分別提出許俊利、趙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理由,因其如實供述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並未超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故不構成立功,但其供述行為有助於趙晚疇案的偵破,可根據其供述事實的程度、情節、對趙案偵破的作用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3月10日,晉城市中院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的部分判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改判趙建國有期徒刑4年4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改判許俊利有期徒刑3年4個月,並處罰金4.3萬元;改判趙強有期徒刑3年兩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
相關新聞
趙晚疇一審被判無期
2015年5月11日,山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佈資訊,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7月31日,晉城檢察院發佈消息,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因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晉城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15年9月29日,晉城市檢察院發佈消息,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批准,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歷不明罪的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局原局長趙晚疇被依法決定逮捕。
2015年12月17日,趙晚疇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移送審查起訴。
2016年5月24日,,晉城市檢察院以趙晚疇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向晉城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月5日,晉城市檢察院發佈消息稱,晉城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晉城市煤炭煤層氣工業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晚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院查明,趙晚疇受賄金額為2692萬餘元,其中現金2210萬、其餘是汽車、手錶、房産、83萬歐元、27萬美元,涉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7924萬元(其中包含價值651.805342萬的黃金、手錶)、40.6萬美元、74.02萬歐元、10.5萬港幣。扣除房産、黃金、外幣後,受賄金額為2210萬、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為7277萬餘元。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