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一項目長被指控貪污
稱“不幸被領導選中”經辦
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簡稱經研院)智慧財産權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項目長金傑,因多次以騙取、侵吞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産達429.4萬餘元,被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刑10年6個月。宣判後,金傑不服,上訴稱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其構成犯罪證據不足,應被宣告無罪。
4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非法侵吞429萬餘元
據悉,經研院是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舉辦的事業單位,智慧財産權和科技成果研究中心繫經研院下設業務部門。金傑從2009年開始擔任“集團公司智慧財産權保護專項”項目長,主要職責為負責中石油集團智慧財産權專利服務工作。
一審法院審理後查明,從2009年至2013年,金傑利用職務便利,在申請支付專利代理費用的工作中,採取虛構專利業務及塗改借款申請單的方式,導致經研院向金傑實際參與經營管理的中實友公司多支付費用429.4萬餘元,後予以支配。
用贓款買房買車買保險
據一審法院認定,2009年及2011年間,金傑使用中實友公司轉賬支票,支付個人購房、購車款。2009年12月至2012年1月,金傑多次使用中實友公司轉賬支票,支付個人及劉某購買保險的費用。
一審法院最終認定,金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以騙取、侵吞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産,累計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金傑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在案扣押款
庭審現場。王鑫剛攝
206.4萬餘元,發還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責令金傑退賠223萬餘元,發還中國石油集團經濟技術研究院。
宣判後,金傑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金傑在二審開庭時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錯誤”,並表示她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是領導劉某讓她辦的,當時公司招待費額度不夠,她只是做了費用表格。
上訴稱領導授意
對於真實專利業務中摻入的虛假專利業務,金傑回憶,有的是重復的,有的是她編造的,“這個行為我承認自己做過,費用進入了中實友公司賬戶。”
對一審認定她用贓款為自己買房買車等,金傑二審辯稱,她從中實友公司支取的206萬餘元,是她代理案件的正常取酬,和被控的虛增、塗改犯罪沒有關係。從2001年至2013年,她共代理中實友公司2797件專利案件,按最低代理費標準1200元/件計算,代理費至少330余萬元。
金傑上訴還提到,她並非中實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稱經研院智慧財産權和科研成果中心原書記、副主任劉某(正處級)退休前,中
實友公司公章、財務章、支票等,均放于劉某在經研院的辦公室,由劉某保管。2012年,劉某退休後,在中實友公司隔壁租賃一間房屋,繼續掌控中實友公司。
“我只是在這個項目中不幸被領導選中,做了經辦人。我控制不了中實友公司。”金傑當庭説。“對於一個公司而言,最重要的就是章和財務,金傑連公章和支票都不保管,怎麼能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金傑的代理律師陳世宇補充説。
對此,檢察官強調,在案證人證言能證實金傑是中實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另外,該公司2010年度、2011年度的年檢報告中,財務負責人由“金傑”簽名。該公司簽訂的兩份申請外國專利委託中,中實友法人一欄亦由“金傑”簽字。
申請調查贓款購物去向
一審中,金傑提交的一份劉某總結的活動清單,列明瞭從2004年7月至2013年2月,集團公司舉辦的多種活動招待費均由中實友公司支付,包括金額上千萬元的加油卡、購物卡、金條等,由劉某分發給參加人員。
二審中,律師申請調查中實友公司支票購買的上千萬的加油卡、購物卡、黃金(均有編號)的去向。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