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投資産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歸屬於省級經辦機構本級的委託投資資金和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託投資資金
昨日,財政部發佈《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投資業務核算需要,修訂了“委託投資”、“應收委託投資收益”、“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核算內容及核算方式。專家認為,此舉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進行了系統規範,有利於養老金安全的開展投資運營。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運營模式一直在探索新的改革方向。”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管理進行了全面規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要求將進行委託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由省級人民政府作為養老基金委託投資的委託人,與受託機構簽訂養老基金委託投資合同,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接收劃回的投資資金、並對投資收益進行記賬、結算和分配等。
負責人指出,上述規定要求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各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歸集業務以及委託投資收益在各級基本養老基金的分配過程明確清晰的、科學的會計核算方法。
負責人表示,根據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改革和發展的全面分析,結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修訂內容,在會計制度設計時充分考慮了新的實務核算需求。例如,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投資業務核算需要,修訂了“委託投資”、“應收委託投資收益”、“暫收款”、“暫付款”等科目核算內容及核算方式;按照經辦機構對預收保費管理資訊的需求變化,將預收保險費改為按權責發生制核算等。
對於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投資的核算問題,負責人表示,委託投資資金的流轉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歸集階段,即是各級經辦機構將委託投資資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歸集的本質是下級經辦機構委託省級經辦機構代為執行委託投資的過程,資金權屬不變。因此,本制度將下級經辦機構歸集到上級經辦機構的委託投資資金作為下級經辦機構的應收款核算,作為上級經辦機構的應付款核算。應收款和應付款核算反映資金歸集過程中各級社會保險基金主體的資金關係。各級經辦機構委託投資資金最終歸集到省級經辦機構,省級經辦機構將收到的下級歸集的委託投資資金作為應付款核算。第二階段是省級經辦機構向受託機構劃撥委託投資資金。省級經辦機構將本級的委託投資資金和下級歸集的委託投資資金一併委託受託機構投資運營,省級經辦機構通過“委託投資”科目核算,“委託投資”科目反映省級經辦機構與受託機構之間的委託投資合同關係,是省級經辦機構的專用科目。
負責人表示,委託投資産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歸屬於省級經辦機構本級的委託投資資金和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託投資資金。因此,省級經辦機構需要將委託投資資金産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按照本級的委託投資資金和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託投資資金比例進行分割,歸屬於本級的部分,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和投資收益;歸屬於下級經辦機構歸集的委託投資資金的部分,計入應付款。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