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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雀羚創意廣告移花接木被指侵權 回應稱廣告係外包

2017年05月11日 08:54:17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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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雀羚創意廣告“移花接木”被指侵權

  品牌方回應,廣告係外包,將與製作團隊溝通;專家稱利用劇照等再加工,涉嫌侵犯肖像權及著作權

  來源:新京報

  1931年,上海灘,身穿綠色旗袍的美女特工梳粧完畢,走下洋樓。屋外,舊上海的萬種風情,正徐徐展開。

  這則形似風俗畫的“現象級”廣告,由“國民品牌”百雀羚發佈。連日來,該廣告被刷屏的同時,也被質疑多處使用明星劇照及商業圖片,涉嫌侵權。

  昨日,百雀羚團隊回應新京報稱,廣告係外包,品牌方負責提出要求,製作團隊對文案創意負責,至於涉嫌侵權問題,將與製作團隊進行溝通。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類似“移花接木”手法在廣告圈較為常見,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權和影視作品著作權,若權利人提出訴訟請求,廣告發佈方或將承擔法律責任。

  “風俗畫”式廣告走紅

  近日,百雀羚的一則創意廣告刷屏。廣告內容為,美女特工梳粧完畢,走出石庫門小洋樓。屋外,商鋪、建築、販夫走卒、正在遊行的學生,構成一幅“清明上河圖”式的上世紀三十年代上海全景風俗畫。

  “長卷”最後,美女特工完成“組織任務”,説出“我的任務就是與時間作對”,並引出百雀羚的廣告。

  自5月7日推送起,上述廣告即被多方轉載,並創造出多個“10萬+”及數萬點讚,成為“現象級”産品。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廣告由名為“局部氣候調查組”的創意工作室製作。該工作室曾以類似手法,推出多個創意廣告,並獲得較高評價。

  “局部氣候調查組”聯合創始人朱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4月初,百雀羚主動與團隊對接,並提出“與時間作對”的主題。在“綜合考量品牌定位”後,決定通過街道的變化緩緩展現劇情,再以“美女特工”為線索,推動劇情發展,串聯整個故事。

  朱簡稱,前期創意溝通花費1個月左右,廣告的製作和執行,共用時2周。

  部分形象來自劇照摳像

  爭議很快到來。5月9日,自媒體公號“羅盤邦compass”發文稱,百雀羚的創意廣告,多處人物形象來自明星劇照、淘寶模特,涉及鄭爽、李東學、劉詩詩、董潔、茅子俊等人,涉嫌侵權。

  該文還截取廣告中人物形象,並與原圖進行對比。對比可見,廣告中部分人物形象由劇照摳像而來,而另有一部分,則是翻轉後的鏡像。

  昨日,記者嘗試聯繫“局部氣候調查組”聯合創始人朱簡,未獲回應。

  10日上午,百雀羚公關部一名負責人向新京報記者表示,百雀羚與“局部氣候調查組”的合作,屬於創意代理,即工作室對文案創意負責,百雀羚負責提出需求,由製作團隊執行。“作為品牌方來説,要的是創意和展現形式,品牌方只對形式買單。”

  其強調,由於“局部氣候調查組”在圈內有一定實力和美譽度,因此“覺得他們在製作原則和常識上不會有什麼問題”。關於目前網路上對於其涉嫌侵權的質疑,將聯繫製作團隊進行溝通。

  ■ 説法

  “移花接木”成常態 涉嫌侵權

  一名廣告界業內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利用網路圖片、劇照等公開素材,“移花接木”進行再加工,目前在廣告業界已是常態。

  “利用現有素材,如照片、劇照等進行再加工,是廣告業界常用的方式”。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表示,百雀羚廣告製作涉及的問題,具有較為普遍的意義。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趙虎表示,侵犯他人肖像權需滿足兩個條件:未經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以盈利為目的。就百雀羚的廣告而言,對素材的使用屬於商業用途,可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

  趙虎介紹,具備一定商業價值的明星,主要法律權利集中在肖像權和著作權方面。而絕大部分侵犯肖像權的案件,都是因為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的“臉”。廣告中,使用明星及模特的面部,即便製作方進行了藝術加工,但主要識別部分比較明顯,依然涉嫌侵犯肖像權。

  因此,百雀羚創意廣告中的部分素材,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權和侵犯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一旦權利人提出主張,廣告發佈方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目前尚未有廣告中出現的明星,對這一事件進行表態。

  “加工劇照”需承擔侵權責任

  除了使用明星的臉,百雀羚創意廣告中,也有內容來自影視劇照。例如,一名男子騎著單車,載著一名女子從街道駛過,來自電視劇《抓住彩虹的男人》,在廣告中被鏡像翻轉。

  趙虎律師表示,在劇照基礎上進行加工,再創作後形成的廣告作品,涉嫌侵犯攝影作品或影視作品本身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趙虎介紹,劇照的著作權人,通常為影視作品的製作者,即投資、拍攝的影視公司。而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者,則是拍攝者本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將他人影視作品中的劇照,改編後安置於廣告作品中,再放到網際網路上進行傳播,涉嫌侵犯他人影視或者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有網友表示,廣告中部分人物形象經“PS”或鏡像翻轉,並非純粹使用原圖,因此無需承擔責任。對此,趙虎表示,在考慮是否侵犯著作權時,是否“換臉”、是否經過“PS”,並不在考慮範圍內,經過這些步驟調整的作品,依然涉嫌侵犯著作權,廣告發佈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從百雀羚廣告事件來看,一方面,應該歡迎這種具有美感和創造性的廣告作品,改變目前廣告作品相對枯燥的現狀;另外一方面,也要提醒廣告公司和廣告從業者,在‘移花接木’成為業界常見動作時,應規避法律風險。”趙虎稱。

  新京報記者 王煜 王巍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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