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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醫院將針筒輸液管等醫療廢物賣給無證個體戶,7人獲刑

2017年05月19日 11:03:30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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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涉危險廢物的污染環境案做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王某等8人構成污染環境罪,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0萬元~1萬元不等。一人因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

  王某無證經營塑膠加工點,廢水直排

  視線回轉到2015年6月,杭州市余杭區環保局執法人員與鎮街、公安部門在對崇賢街道沿山港河道排查時,發現了王某經營的無證塑膠加工點,其清洗産生的廢水直排崇賢沿山港。

  在公安部門的配合下,環保執法人員現場共計查獲針筒、針管、鹽水瓶等醫療廢物13.9噸。

  王某係個體收廢品戶,並無處理危險廢物資質。余杭區環保局根據“兩高”司法的相關內容,將案件移送余杭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公安機關在對王某等人調查後,迅速掌握了違法事實,破獲了整條地下非法處置醫療廢物産業鏈,依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杭州某醫院明知是危險廢物,仍交王某處置

  經查,2010年~2013年12月,杭州某三甲醫院清潔部主任俞某,明知裝鹽水瓶的垃圾袋中混有針筒、針管、輸液管等醫療廢物係危險廢物,必須按規定交由有專門處理資質的醫療環保公司處置,仍將混裝有上述醫療廢物的鹽水瓶出售給王某。

  王某將醫療廢物運至其廢品收購點,雇傭他人對針筒、針管、輸液管、皮手套、鹽水瓶等進行分類整理,並於2013年1月~12月將整理出的12噸左右醫療廢物出售給無證從事廢品收購的楊某。

  此外,2011年4月~2015年5月,崔某、張某和陳某在擔任杭州某生物技術公司行政部主管時,負責公司垃圾清理、處置。3人明知已使用的化學試劑瓶(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仍將其直接混同在生活垃圾中或交給無處理資質的廢品收購戶俞某進行處置。俞某再將收購的化學試劑瓶出售給王某。而鄒某明知已使用的化學試劑瓶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仍幫王某進行搬運。其中,俞某轉賣或直接讓王某從該生物技術公司收購的廢棄化學試劑瓶近26噸。

  經認定,上述醫療廢物、化學試劑瓶廢物均係危險廢物。

  余杭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7人有期徒刑

  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2016年12月30日,余杭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王某等8人構成污染環境罪。

  王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中院審理認為,8名被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或明知他人無經營許可證,向他人提供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原判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參與犯罪的積極程度和歸案後的態度等,分別裁量刑罰,並無不當,故維持原判。

  (原標題為《余杭二審判決一起涉危污染案 7人販賣收購醫療廢物和化學試劑瓶獲刑》)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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