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現年51歲的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原總經理張某,為給自己的餐廳裝修,利用職務便利採用虛構業務的方式,將圖書公司的40萬元公款據為己有。一審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判決後,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上午記者獲悉,市二中院終審駁回張某上訴,維持原判。
現年51歲的張某,博士研究生學歷,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原總經理,因涉嫌犯貪污罪於今年3月8日被羈押,3月23日被逮捕。
西城法院認定,張某在擔任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總經理期間,于2012年3月與他人合夥出資接手了北京某烤鴨店。他們未經工商變更,自己起名為某餐廳。
為支付餐廳的設計費和裝修等費用,張某利用職務便利,虛構公司業務,于2012年4月和2012年11月間,先後兩次將經濟圖書公司賬上資金共計40萬元轉入其指定賬戶後佔為己有。今年3月8日,張某被查獲歸案。
西城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尚未追繳的贓款40萬元繼續予以追繳,追繳後發還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
一審判決後,張某不服上訴。他提出作為中國經濟圖書進出口公司總經理,有權自行批准從公司領取業務提成,涉案40萬元係其在為公司拓展業務後,通過發票報銷領取的報酬,他不具有貪污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依法應宣告其無罪。
市二中院查明,張某以業務費為名,安排員工楊某將40萬元從經濟圖書公司賬戶匯入其指定賬戶,經濟圖書公司並不掌握錢款的真實用途,公司賬上亦不能反映張某通過發票報銷領取報酬。
此外,張某長期擔任經濟圖書公司總經理,明知公司的績效考核規定,利用職務便利隱瞞資金真實用途,擅自決定將經濟圖書公司賬上資金轉出後歸個人所有並支配,係侵吞公款的行為。張某在案發後無退贓,已充分體現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主觀故意,構成貪污罪。
綜上,今年12月13日,市二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張某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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