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近日,證監會連發多個行政處罰書,其中,兩起操縱市場案引發關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涉及牛散朱康軍和李健,另一方面則是罰沒金額巨大,一宗被罰沒超5億,一宗罰沒金額3000多萬。
先來看看被罰沒超5億元的朱康軍操縱市場案。證監會調查顯示,2013年初至2014年8月,朱康軍先後控制陳某明等42人的49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利用賬戶組,連續買賣“鐵嶺新城”,並在其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鐵嶺新城”,影響“鐵嶺新城”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獲利179790286元;在2013年1月4日至2014年5月26日的332個交易日中,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中興商業”獲利88020998元。證監會認定朱康軍的行為構成了《證券法》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對此,朱康軍提出五項申辯理由,分別是第一,朱康軍是因看好“鐵嶺新城”“中興商業”的投資價值而交易該兩隻股票,並不存在意圖通過連續交易或者自成交來影響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進而誤導其他投資者決策以獲利的主觀故意。第二,涉案交易行為是正常的連續買賣而非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因使用的賬戶較多、資金量較大,操作中確實存在短時間想要連續買入股票或者因股價波動而改變申報方向後發生不同賬戶之間成交的情況,但這並非刻意為之。第三,“鐵嶺新城”和“中興商業”在涉案期間的股價波動有其他重要原因,且漲跌幅在合理範圍內。第四,對認定時間和金額有異議。第五,即使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在確定罰沒金額時,也只能將使用他人賬戶的盈利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但不應將他人賬戶盈利中不屬於朱康軍本人所有的部分納入罰款金額計算的基礎。
證監會回應,第一,對是否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是以《證券法》的規定為依據,而不是以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定依據的民事司法解釋或者某種學術觀點為依據。第二,朱康軍在涉案交易中的操作手法表明其具有明顯的操縱意圖。第三,朱康軍並未提出可以排除其涉案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合理解釋或證據。第四,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在每個交易日或者每個交易日的每個時段、每個時點都在實施操縱行為。 第五,證監會在認定違法所得時,已扣除涉案股票的買入成本和交易稅費。基於此,證監會決定沒收朱康軍違法所得267811284元,並處以267811284元罰款。
而另一份罰單則是開給李健的,他實際控制並使用“李健”“李某祥”“顧某莎”“趙某華”普通賬戶和“李健”信用賬戶操縱“市北高新”,主要是通過盤中和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的方式,影響“市北高新”價格和交易量,最終被證監會“沒一罰三”,既沒收了9377375元的違法所得,還被處以28132127元罰款。
在A股市場上沉浸多年的投資者應該知道,朱康軍和李健是“著名”牛散,前者曾介入神開股份的控制權之爭,豪賭博元投資(現為退市博元)重組,後者則押注福建南紡重組,名噪一時,此次證監會對兩人的重罰,表明瞭對操縱市場的嚴厲打擊態度。
業內人士指出,操縱市場行為扭曲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資源配置功能,破壞市場競爭機制,從證監會對操縱市場行為的相關行政處罰來看,罰款動輒上億,可見操縱市場行為的確會産生很大影響,而且影響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相信隨著監管層打擊力度的加大,市場會逐步回歸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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