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從下月起實施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及其配套制度《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指引》)是一項證券市場的基礎性制度。人們看到,從去年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産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到今年的私募監管升級及這次的適當性新規,呈現出的是一種強烈的重塑規則、統一監管傾向。
當下業界的共識是,在範圍更為廣闊的混業金融活動中,根據産品類型、形態、風險差別來構築更高層面的適當性規範框架,在強化金融監管協調的當下尤為必要。當然,其標準能否朝著趨同的方向前行,顯然還有賴於金融監管體制及相關上位法的完善。
《辦法》對投資者最大的影響,不是限制了中小投資者炒股,而是增強了市場的保護功能。對證券、基金、期貨等仲介機構而言,適當性管理新規意味著全新的要求與更高的標準。
首先,仲介機構只與業績掛鉤的考核機制過時了。《辦法》明確了證券、基金、期貨等仲介機構在推介産品時,一定要按照“將適當的産品行銷給合適的客戶”原則,不能只追求業務的多樣化及更高的業績提成而忽略投資者的真實投資感受和需求。因此,忽略深入服務的模式將會徹底改變。證券、基金、期貨等仲介機構必須為此而作出更多努力。
其次,投資者的資産配置理財模式有了可靠的依據。不同類型的證券産品,具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徵,但由於多年來多數投資人習慣於滿倉操作、集中投資,更偏好追漲殺跌和頻繁操作,難以分散化投資,對此,《辦法》規定的不僅是投資者參與各類證券産品的投資門檻及風險承受能力,更是倡導一種資産配置理念。通過更加嚴格的準入條件和門檻,使投資者能夠更好地通過資産配置,以此回避證券市場的系統性風險。
第三,仲介機構經營模式轉型有了新尺規。此前,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缺乏分級分類服務,致使市場資源錯配,這大大影響了上市公司的整體估值標準和定價體系。《辦法》實施後,證券市場資源被扭曲的不良局面有望全面扭轉,進而改變證券、基金、期貨等仲介機構的盈利模式,促使其通過開發和設計更為豐富的證券金融衍生産品,滿足投資者管理投資風險的需求。而投資者也有了較強的規範自身投資行為的義務。
還有,仲介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將接受新考驗。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針對的恰是如何平衡證券、基金、期貨之間的資源競爭關係。傳統證券、基金、期貨等經營機構的服務模式,將在最新電子技術的基礎上全面升級。儘管目前投資者可“一人多戶”,但電子科技的運用仍是證券、基金、期貨競爭的焦點所在,證券仲介機構若沒有對證券、基金、期貨等資源的全面整合與運用,就無法適應投資者運用手機APP等業務的需要。
再深一層分析,《辦法》不光能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更為證券經營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提供了重要保障。當然,這還需要證券經營機構做好多方面的基礎性工作。
證券經營機構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産生的反洗錢風險,常常是證券、基金、期貨開戶的資訊不完整,尤其是制度缺失造成的。《辦法》要求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嚴格履行風險評估義務,切實做好投資者的資訊調查,貫徹落實開戶實名制,這就堵住了客戶因身份疑問而形成的洗錢漏洞。同時,嚴格按照證券期貨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把合適的産品行銷給合適的客戶,實現客戶資源與證券資源的完善匹配,也能避免因資源錯配而誘發洗錢風險。
證券經營機構的反洗錢,必須從探索證券市場基礎制度入手,不斷形成反洗錢工作機制,提高證券經營機構反洗錢的針對性。從這個角度説,證券經營機構的反洗錢與合規管理是緊密結合、相互促進的關係。因而,證券經營機構在合規管理中需全面貫徹反洗錢的要求,而不能將合規管理與反洗錢管理割裂開來。證券經營機構要制定針對貫徹落實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反洗錢指引,並落實到具體的反洗錢崗位上,尤其是員工的合規目標任務中。為此,證券經營機構在有序推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過程中,還需將反洗錢成效納入員工日常業績考核體系。
(作者係市場觀察分析人士)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