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作“史上最嚴”的減持新規實施已有一個月,其間仍有10余家公司高管頂風減持,挑戰監管紅線。5月27日晚間,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 “減持新規”)公佈。新規落地後,有股東調整減持方案,也有股東終止減持改為增持,不過仍有些公司股東、高管一度踩監管紅線減持。
10余公司高管違規減持
與修訂前的減持規定相比,此次減持新規除了限制大股東,還將董監高也納入集中競價減持預先披露的範圍中,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此外,“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從新規實施一個月情況來看,仍有部分股東、董監高未提前信披就減持,其中不乏董秘。股東方面,如星網銳捷5%以上股東未提前15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即減持,且在三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超過星網銳捷股份總數的1%,遭深交所公開譴責處分。
高管方面,中洲控股副總經理劉繼周未經披露計劃,便直接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7500股;濟民制藥副總經理馬桂驗賣出5000股,也未能盡到交易報備及預披露責任;此外,博敏電子、鵬博士、史丹利、九州通、東易日盛的副總也均是未按規定預披露減持計劃便減持,其中鵬博士副總在減持當日已遞交辭呈;乾景園林監事離職後違規減持10萬股,根據減持新規,董監高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也有董秘忘記預披露減持計劃直接減持。如清水源董秘在未預先披露的情況下集中競價減持5萬股,違反減持新規,對此公司在公告中稱係個人原因正在休假,未能及時充分解讀《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加之當時急需資金,導致違反規定。
梳理來看,違規減持原因基本是學習法律法規不充分。除了未依照減持新規減持外,還有不少高管短線交易,包括日機密封控股股東、天海防務董事等。
沒有嚴懲新規如同沒牙老虎
減持新規實施後,投資者對大股東、董監高等能否嚴格遵守減持新規仍存一定顧慮。有市場人士表示,一項法規沒有嚴厲的經濟處罰就等同於老虎沒有尖利的牙齒,效果將大打折扣。
自2015年6月A股深度調整以來,監管層對違法違規減持行為的監管愈發趨嚴,在對多家公司股東、高管的違法減持進行立案調查後,2015年下半年,證監會集中力量對違法減持行為進行依法處理,不少上市公司股東因違規減持被證監會行政處罰,這是A股歷史上罕見的。從“18號文”到“1號文”,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監管措施,已從臨時性措施轉成常態化規定。
不過,也有投資者認為,與大股東違規減持動輒套現數億元相比,處罰力度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如日機密封股東深圳柏恩違反招股書承諾 “減持日機股份前,應提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清倉式減持400萬股後僅發佈了致歉公告。從修訂後的減持新規看,對股東、董監高未按照規定減持股份的監管,仍只停留在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階段,情節嚴重的進行限制交易。
“對於違規減持者沒有嚴懲措施,正是減持新規的一大短板,也將導致其威懾力嚴重打折。”知名獨立財經撰稿人曹中銘建議監管部門可進一步出臺補救措施,比如可規定違規減持者,其所得收益全部上繳投資者保護基金;或者由減持者“回購”所減持的全部股份,如果有多餘差額的,全部上繳上市公司。造成投資者損失的,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有這一剛性措施,減持新規所産生的“威力”將不言而喻。
本週一,深交所表示,除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減持行為上報證監會予以查處,還有以下兩措施:一是對相關股東、董監高予以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二是對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減持行為,從重從快予以處分。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