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中旅銀行離職人士盜用該行相關資料和印鑒,虛構企業貿易背景資料,虛假開立電子票據;恒豐銀行自查發現風險,已向公安報案,並上報銀監會
去年股市暴跌之後,票據風險持續釋放。2016年至今,紙質票據逾百億元風險暴露,如今被認為更安全的電子票據也踩雷。繼農行39億票據案後,又一國有大行工商銀行也涉案。
財新記者從多個獨立信源處確認,工商銀行廊坊分行代理簽發了20億河南焦作中旅銀行(下稱中旅銀行)開出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由恒豐銀行青島分行買入後,其中13億轉貼現到恒豐銀行上海分行,6.5億轉貼現到邢臺銀行。
不料,這20億元電票竟然涉嫌虛假開票,這是電子票據首次出現風險。
據財新記者從多位人士處了解,中旅銀行的離職人士以該行員工身份,盜用中旅銀行相關資料和印鑒,虛構企業貿易背景資料,在工行廊坊分行開辦電票代理接入業務,開立了中旅銀行承兌的電子銀行承兌匯票。
此案係恒豐銀行自查發現的風險,給行業敲響了電票警鐘。
恒豐銀行對財新記者表示,8月做業務時,發現中旅銀行的收益報價明顯高於市場價格,於是開展自查,並核查了7月已經開展的兩筆業務。在與中旅銀行核對時,對方告訴恒豐銀行,自身沒有電票系統,也並沒有在工行廊坊分行開辦電票代理接入業務。隨後,恒豐銀行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並上報給銀監會。
工商銀行向財新記者表示,近日工行河北廊坊分行在賬戶監測和檢查中發現,中旅銀行在該行開立的同業賬戶存在資金異常變動的情況,立即對可疑賬戶採取緊急凍結措施,並將相關情況通報了票據轉貼現買入行。
8月11日晚間工行補充回應稱,該行與目前媒體所述的票據無任何交易關係,既未承兌,也未出票,未參與該批票據的任何流轉環節,目前,工行正積極配合公安部門開展調查。
與以往“票沒了”的案件不同,這次涉案的不是紙票,而是電子票據。在這一案件中,工行廊坊分行是代理行,中旅銀行是被代理機構。
所謂電票代理接入業務,是指通過接入機構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ECDS),進行電票簽發、承兌、貼現、轉貼現等操作。有些小銀行不堪承擔系統建設成本,或沒有接入資格,沒有直接接入ECDS,只能選擇代理接入。現在提供代理接入服務的主要是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
這項業務中,被代理機構須通過開立在代理機構的專門的同業結算賬戶,來開展電票代理接入業務。
根據監管規定,任何銀行分支機構首次在他行開立同業戶時,提供服務的銀行必須執行面簽制度,嚴格執行開戶證明文件原件的審核要求,並派兩名以上相關人員,共同親見存款銀行法定代表人在開戶申請書和銀行賬戶管理協議上簽名確認。
但據財新記者了解,在中旅銀行“前員工們”在工行開同業戶和系統接入時,幾每人平均沒有到場。開同業戶是通過視頻開的,沒能到場面簽,而工行也沒有堅持要求到場。
一位票據行業資深人士指出,假如中旅銀行已經在工行廊坊分行開過同業戶,那麼中旅銀行的內控出現了問題,不然外部人士無法輕易地控制銀行的同業戶;反之,假如工行為中旅銀行開戶時,沒有進行前述必要的審核,則是工行的責任較大。
另一位資深票據人士指出,河南焦作的銀行去河北廊坊異地開介面很奇怪,工行在開立同業戶的時候就應提高警惕。同時,工行也應審核開票企業的貿易背景。他指出,如果是虛假開戶,則屬於刑事犯罪的範疇。
財新記者查閱央行發佈的《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發現,監管對於簽發行的要求是:“接入機構應對通過其辦理電子商業匯票業務客戶的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電子商業匯票系統運營者應對接入機構的身份真實性和電子簽名真實性負審核責任。”
除代理責任外,出事電票的爭議還在於,如何確認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有效性。
一位股份制銀行票據人士認為,這類承兌匯票不算虛假的,因為它們的確是由焦作中旅銀行開在工行的同業戶、借助工行的介面開出的電票。
值得注意的是,電票和紙票的不同在於,電票的簽發行和承兌行可能不是同一家。同一家銀行開出的電子票據往往會包含一串固定的票號。不過,“票號包含‘102’不代表這票據由工行承兌。”前述票據人士對財新記者強調,接收電票時應確認票據的承兌行,不能只根據票號來判斷票據來源。
近期已有銀行下發內部通知,要求注意中旅銀行承兌的電票;同時在買入電票時,必須核對出票人開戶行與承兌行是否一致,避免買入虛假電票。
2015年末起,央行、銀監會連續下發多個文件規範票據業務,並力推電子票據交易。此前財新記者獲悉,央行正在籌建的票據交易所計劃於今年10月掛牌,目標是三年之內儘快讓電票佔據票據市場的主導地位,以降低票據業務和資金清算中的風險。
但這次的案件也反映出,被力推的電票市場,仍需解決線下操作風險問題。之前的票據案反映出,紙票領域的風險事件更多是因為操作環節、管理環節出問題。但如果相應的操作環節沒有改進,即使全部改為電票,也難防範風險。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