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修改人口計生法:擬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 題:我國修改人口計生法:擬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田曉航
17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這是自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修改人口計生法以來,對這部法律的又一次重大修改。
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于2002年施行,2015年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進行了修改。此次的修正草案重點圍繞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援措施進行修改,同時強化對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權益的保障。
擬明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
修正草案將現行人口計生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修改為“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如何理解這一表述的變化?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力説,將“提倡”表述為“可以”,是關於公民生育權利更為精準的法律表達,公民有權在履行實行計劃生育義務的同時,自主決定生育子女。同時,這一修改明確公民有權生育三個子女,也有助於劃定政府相關責任的範圍,如採取各項獎勵與社會保障措施來更好地保護公民這項權利。
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健説,在某種程度上,過度的晚婚晚育壓縮了育齡人群的生育時限,成為生育水準的重要抑制因素,因此,“提倡適齡婚育”,也是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準的必要措施。
在“計劃生育服務”一章,修正草案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的服務內容新增了“圍孕期、孕産期保健服務”,應當承擔的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內容新增了“優生優育”,還新增了“規範開展不孕不育症診療”的表述。
宋健説,由於晚婚晚育已成為社會現實,很多女性生育二孩和三孩時可能已屬高齡孕産婦,這就需要增強圍孕期、孕産期保健服務,確保母嬰健康;而不孕不育是生育水準低迷的一個原因,規範開展不孕不育症診療有助於幫助有需要的家庭滿足生育意願。
擬取消社會撫養費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明確提出,“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修正草案貫徹決定精神,刪去社會撫養費相關條款。
宋健認為,社會撫養費是在控制人口過快增長時期生育政策的一個重要輔助措施,與當時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措施共同發揮作用。通過修法,社會撫養費將會退出歷史舞臺。
張力説,刪除社會撫養費相關條款是為了掃清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障礙,未來將更多地依靠惠民措施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
刪去部分計劃生育相關內容
修正草案刪去一些現行法律中計劃生育的相關內容,涉及計劃生育證明、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方面。一些表述也發生變化,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改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對此,張力認為,刪去這些內容是為了減少生育障礙,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準,這並不意味著取消計劃生育,而是更新了計劃生育的內涵。
“計劃生育仍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援措施仍在計劃生育的框架下實施,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理念與方式已經發生了重大變革。所以,表述的變化是與當前工作形勢相呼應的。”宋健説。
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産休假。此次修法新增“支援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的規定,將對推動這一政策落地起到怎樣的作用?
張力認為,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不同,産業特點和用工結構也不同,對父母育兒假的認識也存在一些差異,加上涉及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所以有必要通過法律方式來加以規定。
他説,修正草案此處新增,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支援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如果這部法律能夠照此完成修改,有立法權的地方可以據此制定地方性法規,來具體規定父母育兒假的內容、條件和時間,深化男女平等,優化家庭內部分工,從而推動生育意願轉化為生育行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支振鋒説,“支援有條件的地方探索設立父母育兒假”是一個鼓勵性的規定。今後在積極探索的基礎上,當條件成熟時,也可以通過行政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來對育兒假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
加強嬰幼兒照護服務
修正草案在完善積極生育支援措施方面新增不少內容。其中明確“國家採取支援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尤其是針對嬰幼兒照護難題,明確要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在居住社區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及配套服務設施,在公共場所、工作場所按規定配置母嬰設施,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援和指導。
張力説,完善嬰幼兒照護服務尤其是其中的托育服務,是有效提升生育意願的重要手段之一。針對很多家庭因為缺乏充足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支援而不願生、不敢生的現狀,修正草案系統性增加與嬰幼兒照護服務相關的內容,有利於減少家庭顧慮。
為確保托育服務品質和安全,修正草案還在“法律責任”一章新增了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處罰規定。
張力説,對於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輕重適中,對法律責任的設定體現了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過罰相當原則的要求。這些修改表明瞭“積極支援生育、主動保障健康、有效提升服務”的態度,有利於推動托育服務水準提升。而對虐待嬰幼兒相關責任人員進行限制從業行政處罰,並銜接刑法規定,有助於形成有效威懾,確保托育行業的服務品質。
保障計劃生育家庭權益
修正草案在保障計劃生育家庭尤其是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權益方面新增了一些內容,如針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在老年人福利、養老服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針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建立健全對這類人群的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
“保障計劃生育家庭權益是優化生育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宋健説,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廣大計劃生育家庭作出了重要貢獻。保障他們的權益、給予必要的照顧並對特殊家庭給予全方位幫扶保障,是政策相互協調有序銜接的體現。
支振鋒説,全方位的幫扶保障既包括經濟上的扶助,也包括醫療保障、養老關懷和其他社會保障措施。他建議修正草案進一步完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