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藝人擅自轉會合同存續違約當賠
直播藝人擅自轉會合同存續違約當賠
□ 本報記者 黃輝
□ 本報通訊員 陶然
藝人在與經紀公司簽約後,不服從公司安排甚至擅自轉會,藝人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經紀公司又能獲得哪些賠償?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直播藝人劉某拒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各項演藝及商業活動並擅自轉會,法院以劉某未按協議履行義務,違反契約精神,視為單方違約為由,判令劉某返還某文化公司簽約方3萬元,並支付違約金1萬元。
法院查明,某文化公司(甲方)與直播藝人劉某(乙方)簽訂了《直播藝人經紀協議》,協議明確約定甲方在全世界範圍內擔任乙方獨家的經紀公司,獨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主播事業的經紀權。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某直播平臺營收規則進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為扣除某直播平臺抽成後甲方30%,乙方70%,雙方收益所得稅費需自行承擔。若乙方未滿服務年限或違反合同約定條款,乙方需返還3萬元簽約費並賠償甲方損失。簽約後,某文化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劉某支付3萬元簽約費,並安排劉某在某平臺直播。但簽約後劉某卻拒不參加某文化公司安排的各項演藝及商業活動,並擅自轉會。某文化公司遂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退還簽約費並賠償相關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經紀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雙方應按協議履行。劉某未按協議履行義務,違反契約精神,其行為已經構成單方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某文化公司要求劉某返還簽約費3萬元的訴請予以支援。此外,由於某文化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履約情況,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故法院酌定劉某承擔違約金1萬元,某文化公司訴請超出部分,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多措並舉規範網路直播産業
法官庭後表示,隨著網際網路技術不斷發展,不少自媒體人、生活達人逐漸轉型為網路主播,“網紅經濟”“網路直播”成為商品流通領域的重要一環。直播行業興起的同時,網路主播隨意解約私自跳槽、通過不良內容誘導用戶打賞、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傳播錯誤觀點思潮、誘導青少年鉅額打賞等直播亂象也頻頻發生,不乏一些主播如本案劉某一樣因違約被依法追責,甚至有的主播因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經濟和個人名譽上承受巨大負面影響,為廣大網路主播敲響了不守誠信、褻瀆法律的警鐘。
直播亂象頻發,究其原因,其一是誠信缺失,部分網路主播法律意識淡薄,道德底線缺失,枉顧誠信,心存僥倖,對相關法律後果認識不足。其二是缺乏監管,一些直播平臺出於逐利目的,降低直播行業的準入門檻,對內容未進行有效監管,甚至推波助瀾,使得一些低俗、惡搞、違規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公之於眾,破壞了健康的網路環境。其三是受利益驅動,網路直播平臺的審查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導致一些網路主播的違法行為不能得到及時懲治,在利益驅動下,更多人甘冒風險。
針對上述情況,國家出臺了相關的制度對直播行業進行規範。如2020年6月26日,中國廣告協會發佈國內首份《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規定了商家、主播、平臺以及其他參與者等各方在直播電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其中明確禁止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以及篡改交易數據、用戶評價等行為,直播電商不得發佈産品、服務資訊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2020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督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直播行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網路直播行銷活動中相關主體,特別是網路平臺和網路直播者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國家廣電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網路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確網路秀場直播平臺要對網路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2021年4月,網信辦、稅務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直播行銷平臺應當提示直播間運營者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法官認為,除了要遵守上述法律法規,直播行業還應該加強對行業自身、監管部門、普通網民的管理,提高誠信意識和契約精神,落實信用監管制度,加大對違法主播及平臺的信用懲戒力度;通過強化技術手段,對網路直播行為進行全程動態監管;尤其要加強網路文明教育,讓受眾對網路上的不當行為有明確的認知並且能夠自發抵制低俗、違法的行為,多措並舉打造積極健康的綠色網路環境,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生態,用法治和誠信的規則讓網路直播告別野蠻生長,促使網路直播産業回歸到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上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