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銀行“大而不能倒” 中國版監管框架將出爐
防範銀行“大而不能倒” 中國版監管框架將出爐
本報記者 姚 進
為有效解決“大而不能倒”問題,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迎來中國版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框架。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防範系統性風險,健全我國銀行業風險處置機制,確保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
所謂總損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進入處置階段時,可以通過減記或轉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資本和債務工具的總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具有資産規模大、業務複雜程度高、關聯度強、國際活躍程度高、不可替代性強等特點,其損失吸收和風險抵禦能力事關金融全局穩定。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後,防範“大而不能倒”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二十國集團(G20)領導人于2015年11月份批准了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交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條款》(TLAC條款),正式明確了總損失吸收能力的國際統一標準。近年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深入研究國際規則,加強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組織的溝通,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起草了《辦法》,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比率、構成以及監督檢查、資訊披露等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的出臺有利於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提早制定規劃,採取綜合措施滿足總損失吸收能力要求。長遠看,實施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將進一步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處置機制,對提高大型商業銀行風險抵禦能力、強化市場約束、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健性具有積極意義,有助於拓展商業銀行主動負債品種,提高我國直接融資比重,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該《辦法》在起草説明中稱。
目前,被金融穩定理事會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中資銀行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TLAC條款要求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在監管資本以外,持有更多的具有次級屬性、可通過減記或轉股等方式吸收損失的債務工具,為抵禦風險準備更厚的緩衝。我國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最遲須從2025年起分階段滿足TLAC要求。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認為,從短期看,國內大型銀行可能面臨一定的補充資本金壓力,資本金硬約束監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銀行信貸資産擴張。目前,國內大型銀行TLAC達標資本金缺口整體不算大(粗略測算缺口在2.0%至4.0%),且距離2025年有4年多過渡時間,國內大行完全可以通過內部利潤積累、定增、可轉債、優先股及監管認可的TLAC債務融資工具等進行多元化補充。
“從中長期看,強化大型銀行TLAC資本約束,將健全我國銀行體系風險處置機制,提升銀行應對未來複雜經營環境的能力,夯實防範系統性風險底線。更重要的是,可以引導大型銀行提高內部管理精細化程度,平衡盈利、規模與品質,穩健經營,並推動銀行經營理念與方式轉變。”周茂華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