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經濟學思維研究法律現象(新知新覺)
隨著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學科之間交叉融合的趨勢日益明顯,在相互借鑒和碰撞中産生學術創新的火花已成為常態。近年來,作為交叉學科的法律經濟學受到學者的關注。它在法學研究中借鑒經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試圖從不同於傳統法學的角度解釋一些法律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以運用法律經濟學思維來補充或創新法律分析方法,幫助破解疑難案件。
假設一個人參與工程建設時受傷,傷者可能是被雇用的,也可能是主動無償提供善意幫助的。不同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同,承擔的責任也不同。但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訂立合同來明確雙方法律關係,處理糾紛時就會依據不足。法律經濟學有一種“較低成本負責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可以比較雙方當事人預防事故的成本,能以較低成本預防事故的一方應當承擔較大責任。推而廣之,誰能以較低成本預防某個事故、披露某個資訊、糾正某個錯誤或為某個意外事件提供保險,誰就承擔相應責任。
支撐這一原則的是經濟學的效率和激勵理論。以更高價格或支出才能解決的問題相對缺乏效率,讓享受低價格、低成本者承擔解決問題的責任,則意味著更優的責任配置效率。這可以激勵享受低價格、低成本者主動作為,避免發生風險。在具體適用中,比較成本的方法並不需要對雙方當事人的成本進行精確評估,通常只需分出成本大小即可。該原則與市場經濟邏輯吻合,通過確立基於價格、成本考量的規則創造某種價格機制,以此來控制風險、協調關係。
經濟學思維還可以幫助解釋侵權責任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加害人主動作出侵害行為,具有過錯,因此通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較低成本負責原則”,加害人之所以通常承擔賠償責任,是因為加害人預防事故的成本通常低於受害人。受害人預防其他人的可能侵害,要投入的注意成本遠遠高於加害人主動放棄加害故意、不作出加害行為的成本。對此,法律經濟學理解為不鼓勵當事人以不合理的成本預防事故。
“較低成本負責原則”還可以幫助確定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任何一個事件的發生,其因果鏈條都是可以無限延長的,但法律只會截取其中一個或幾個環節確認為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比如,當事人因駕駛機動車時接聽電話而遭遇車禍,儘管打電話一方和車禍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這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以至於打電話的人應當向當事人賠償損失?對此,成本比較可以作為確定法律上因果關係的參考。雖然當事人因為接聽電話遭遇車禍,但當事人選擇不接聽電話或關機就可以避免事故,而打電話的人則無法確定什麼時候不可以打電話。如果要求打電話的人承擔責任,就可能導致其因缺乏資訊而不敢給任何人打電話。
法律經濟學以經濟學的原理、方法、邏輯來分析法律問題,促進經濟學與法學互動,為我們理解法律規則、創制和適用法律規則提供經濟學思維方法。目前,學者對我國的法律經濟學案例做了大量整理、歸納和分析工作。深化法律經濟學研究,需要在運用文字闡述與規範分析等傳統方法基礎上,加快對數理化、實證化等新研究方法的借鑒與吸收,加強數理模型、博弈論、計量分析等經濟學分析工具的運用,推動研究更深入、更細緻、更可驗證,使法律經濟學研究更加科學、更加規範。
(作者為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