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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手續咋辦理?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之八為你解答

2019-04-16 13:53:0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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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請問手續怎麼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規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聲明時,系統將自動顯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納稅人選擇政策適用年度和所屬行業,錄入計算期內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和總銷售額後,資訊系統將幫助納稅人自動填寫其他內容。納稅人在確認相關資訊準確無誤後,即可提交聲明。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提交聲明時,稅務部門會提供免填單服務,納稅人只要將上述4項資訊告知窗口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會預填好聲明內容,交由納稅人確認,如果資訊準確無誤,納稅人蓋章後即可提交。稅務部門將在4月底前完成相關係統功能改造,待系統升級後納稅人就可以通過上述兩種途徑提交聲明。

  二、假設A企業2019年11月成立,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請問,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是否參與計算?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該例中,為判斷2021年是否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時,2020年1月份的銷售額應參與計算2020年四項服務銷售額的佔比。

  三、假設某公司2019年已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但由於2019年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未達標,2020年不再享受加計抵減政策。請問,該公司2019年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需要納稅人在2020年繼續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加計抵減政策執行到期後,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因此在政策到期前,納稅人應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變動情況。該例中,如果納稅人2019年有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可以在2020年繼續抵減;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在2020年發生進項稅額轉出時,應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並登記為一般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進項稅額但銷售收入為0。2020年3月至5月發生銷售行為,且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請問該納稅人2019年和2020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適用,可否補提2019年的加計抵減額?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定,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納稅人成立後一直未取得銷售收入,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起連續三個月的銷售情況進行判斷。該例中,2020年3-5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佔比超過50%,2020年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併計提。”,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以補提。

  五、我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4月在異地從事建築工程,4月份收入12.8萬元,請問當月是否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和第六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你公司是按季申報的小規模企業,4月份收入沒有超過30萬元,當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如果你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築工程收入超過30萬元,應按建築工程收入全額預繳增值稅;如果4-6月未超過30萬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六、D公司2019年2月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後,2019年5月份發生一筆2018年12月份的退貨,請問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五條規定,轉登記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如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小于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多繳稅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如調整後的應納稅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稅額形成的少繳稅款,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稅額一併申報繳納。

  D公司5月份確認退貨時,應調整2019年2月稅款所屬期的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稅額,與原2月份的應納稅額比較,比較結果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七、某境外旅客2019年4月1日來我國遊玩。2019年4月3日,該旅客在北京A退稅商店購買了一件羊絨衫,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13%,價稅合計1130元;同日,在B退稅商店購買了一批中藥飲片,取得退稅商店當天為其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及退稅申請單,發票註明稅率9%,價稅合計218元。4月8日,該旅客從北京前往上海,次日從上海離境。請問(1)該旅客從上海離境時,是否可以申請離境退稅?(2)如果可以申請離境退稅,退稅物品的退稅額是多少?

  

  答:(1)該旅客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離境退稅。按照《財政部關於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的規定,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從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其他地區離境,符合退稅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商店購買的退稅物品金額達到500元人民幣的,方能申請離境退稅。按照上述規定,本例中旅客從上海(已實施離境退稅政策的地區)離境時,其自北京購買的羊絨衫,可以申請離境退稅;購買的中藥飲片不能申請離境退稅

  (2)如經審核無誤,在不考慮退稅代理機構手續費的情況下,該旅客可獲得的退稅額為124.3元。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2019年4月1日起,適用13%稅率的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為11%。因此,本例中該旅客可取得的應退稅額=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退稅率=1130×11%=124.3元。

  八、自2019年4月9日起,進境物品進口稅調整的範圍和幅度?

  

  答:自2019年4月9日起,進境物品進口稅調整包含食品、飲料、藥品、紡織品、電器等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主要是涵蓋在進口稅稅目的稅目1和稅目2中,這兩個稅目的進口稅稅率分別由之前的15%調到13%、25%調到20%,降幅分別為13.33%和20%。

  上述進口稅率調整主要側重食品、藥品等基本消費品,適當降低這些商品的進口稅率,能給國內消費者提供更多攜帶應稅物品消費的選擇,提高人們的健康水準,豐富人們的基本生活。

  九、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3月份銷售收入9萬元,當月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萬元繳納稅款300元,4月份發生退貨,請問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十、請問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可以勾選哪些增值稅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出口退稅或者代辦退稅的增值稅發票資訊。


[責任編輯:王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