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現無理由退房? 別誤解!退的是定金不是房款
有些人一時衝動交了買房定金,但事後又反悔了,結果開發商拒絕退還定金,由此産生糾紛。
在廣東省東莞市,因衝動購房而導致的退定金糾紛近日有解了!
1月11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官網發佈《關於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的通知》,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
其中最受關注的一點是,買家在樓盤認購後,“兩天無理由退定”。
根據《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乙方可在認購書籤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認購書和退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甲方應當解除本認購書並退還定金。
對此,有人解讀稱“東莞是國內目前唯一齣臺‘無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並將其與網購的七天無理由退貨進行類比。
“上述解讀是錯誤的,因為‘無理由退房’和‘無理由退定’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中原地産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在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表示。
張大偉説,“無理由退定”是説購房者在已簽訂認購合同、尚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無理由解除認購書和退回定金。而“無理由退房”是指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後,可以無理由退掉房子。
“認購合同只代表一種意向,退的只是定金,並不是房款。”他説,這與網購付全款交易,到貨後可以無理由退貨是不一樣的。
但不管怎樣,有了上述政策,開發商就再也難以拿認購書來鑽法律的空子。
東莞市住建局在官網通報中用“創新實施”來形容“兩天無理由退定”,並指出,其目的是“為買受人提供一個冷靜期和緩衝期,避免非理性購房風險,以最大限度減少後續合同糾紛”。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告訴中新網記者,在實際購房交易中,簽訂各類協議後,往往存在購房者反悔的情況。過去因為此類反悔,容易造成購房者和房企、仲介的糾紛。
“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過去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現在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比如東莞市提出的兩天反悔機制,很大程度上有助於穩定市場交易,進而有利於買賣關係的維繫。”嚴躍進説。
那麼,上述政策的出臺有何意義呢?
張大偉説,兩天無理由退定是保護消費者的政策,從房地産市場本身來説,對購房者更為關注,也強調了對購房者權益的保護。
嚴躍進認為,這是房地産交易秩序規範的一項政策,並不涉及政策放寬,但也屬於釋放積極信號的政策。對於市場交易本身的影響是不直接的,但對於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以及形成更穩健的買賣關係是有積極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