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剛結束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嚴控地方政府債務增量,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首次明確要“終身問責”,彰顯出中央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堅定決心。
加強頂層設計,規範地方政府舉債,嚴防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發生,是深化財稅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近年來,我國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施了哪些改革舉措,效果如何?目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有多大?防控風險,未來還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力?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清理整頓地方融資平臺,厘清政府與平臺的關係
“我國正處於城鎮化加快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高峰期,資金需求很大。在確保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適當舉債籌措資金是合理的。”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表示。
然而,前些年地方政府沒有舉債許可權,也缺乏正規的舉債渠道,只能通過融資平臺公司等方式來舉債。地方發展急需資金,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有政績衝動,由此導致地方政府債務快速上升。
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舉債,或通過企業發債為政府融資,這些資金利息高、期限短,用在基礎設施等週期長的建設項目上,屬於資金錯配。“項目還沒完成,債務就到期了,地方政府只能再四處籌措資金,地方政府償債成本和壓力猛增。”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
更令人擔心的是,由於地方政府是“借道”舉債,不少債務資金游離于監管之外,借了多少、怎麼花的沒有一本明白賬。特別是地方政府換屆後,新官不理舊賬,這些債務如何償還也成了問題。
地方政府債務這團亂麻不解開,債務風險就像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中央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思路是,清理整頓地方融資平臺,厘清政府與平臺的關係,勒緊地方債務的韁繩。
首先是“開前門”,賦予地方政府發債許可權。“前門”是一點一點打開的,從最早財政部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到開展部分省區自行發債試點,再到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整個推進過程用了5年時間。這表明,國家對於地方政府發債還是相當謹慎、力求穩妥的。
接下來,就是理清舊債“堵旁門”。對於2014年底之前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不管是用什麼方式舉借的,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清理。經過甄別,存量債務中有15.4萬億元屬於地方政府債務。“也就是説,對於這些債務地方政府是認賬的,並負有償還責任。這些‘舊債’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置換,納入預算規範管理,分別到期償還。”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
地方政府舉債只有一條路,設“天花板”控制規模
“舊債”好不容易理清了,以後發新債肯定不能再出險情。2015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預演算法實施。新預演算法明確規定:除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換句話説,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唯一渠道,就是公開發行債券,其他方式都不可以。
同時,厘清政府與融資平臺的關係: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要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地方國有企業,包括融資平臺公司舉借的債務,由企業自己償還,地方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但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要承擔有限責任。
“對於一些金融機構以前的投資,如果被納入了15.4萬億元的存量債務,那政府會負責到期償還。如果沒被納入,也不意味著錢打了水漂,因為不少融資平臺項目都很優質,未來的回報和收益都還是不錯的。”上海財經大學副教授鄭春榮認為。
控制舉債規模,實行限額發行,則是勒緊地方債的那根“韁繩”。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的“天花板”是6000億元,2016年是1.18萬億元,2017年是1.63萬億元。“這個限額是經全國人大批准後,再分解到各省的,不允許超額發債。這就像大貨車一樣,不允許超載行駛才會更安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通過頂層設計扎牢“籠子”,加快建立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我國防控政府債務風險取得了明顯成效。截至2016年末,我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債務餘額約為27.33萬億元,按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2016年GDP初步核算數計算,負債率約為36.7%。即使把或有負債考慮進去,我國政府負債率約為40%。
“預計今年政府負債率仍將保持穩定,這在世界上屬於較低水準,也在我們能夠承受的範圍之內。”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説。
違規舉債又有“新變種”,多項舉措密集出臺嚴監管
雖然我國地方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有些地方在財政“吃緊”的情況下,違法違規舉債出現了不少“新變種”。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新變種”主要集中在融資平臺公司、不規範的PPP項目、政府投資基金等領域,這些變相舉債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積聚了財政金融風險。
針對這些新問題,近期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密集出臺政策舉措,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行為。
在一些地方,PPP和投資基金變成了“明股暗債”,虧了由政府資金“兜底”,這樣一來,風險全部轉到了政府一邊。對此,新舉措開出負面清單:嚴禁地方政府利用PPP以及各類政府投資基金,違法違規變相舉債。地方政府不得違規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産及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很多來自於銀行等金融機構。部分金融機構為保險起見,對企業融資時,仍要求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承諾。政策明確: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文件、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融資時,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屬部門出具擔保函、承諾函等提供擔保。
針對這些新問題,今年以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密集出臺政策舉措,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行為,並多次公開通報了對地方政府違規舉債的處理結果。
“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常態化監督機制,定期核查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問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已多次對部分市縣政府、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公開通報,地方政府也對違規責任人作出了行政撤職等處分。同時,銀監會也對參與違法舉債的金融機構,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記者 李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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