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負面清單 禁止類項目不準投資
國資委設定央企內外投資紅線
國資委正在對創新國資監管體制進行探索性嘗試。《經濟參考報》記者18日從國資委獲悉,國資委發佈了新修訂的兩個央企投資監管辦法,將針對央企境內和境外的投資項目分別建立負面清單,劃定投資紅線。其中要求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
“國資委制定的‘負面清單’內容是相對原則性的,主要是給企業落地提供依據。”國資委副主任黃丹華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説,據她透露,目前該文件已經向央企下發,負面清單管理實行“一企一策”,下一步央企將根據國資委負面清單要求,按照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編制自己企業“負面清單”,並將報國資委審定,內容也會更加詳細。但是需要指出,央企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但是也會根據經濟和行業發展和企業特性等綜合因素,對清單進行適時動態調整。
這是國資監管針對央企境內外投資首度啟動“負面清單”管理,也意味著國資委下一步將從“管投向、管程式、管風險、管回報”四方面,對中央企業的境內、境外投資進行全過程監管。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負面清單規定,對於禁止類項目,央企一律不得投資。對於特別監管類項目,央企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央企按企業發展戰略規劃自主決策。
黃丹華告訴記者,為明確出資人投資監管的底線,設定中央企業投資行為的紅線,國資委探索性地在兩個辦法的修訂中引入了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監管方式。
通過負面清單,把中央企業不能投什麼講清楚。如在管投向方面,將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投資項目列入禁止類;在管程式方面,將不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式和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列入禁止類;在管風險方面,將項目資本金低於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列入禁止類;在管回報方面,設立了投資項目最低預期收益的要求等。
相比較國內投資,央企境外投資的監管也將更加嚴格。記者了解到,國資委35號令明確規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必須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規劃,堅持聚焦主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確需開展非主業投資的,必須和具有相關主業優勢的中央企業以合作的方式開展,通過優勢互補降低投資風險,減少無序競爭。
近年來,中央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化經營取得了積極進展,全球資源配置能力和國際競爭力逐步提升,業務分佈全球150多個國家和地區,境外資産規模超過5萬億人民幣,以高鐵、核電、特高壓為代表,在鐵路、電力、通信、裝備製造等領域建設了一批在當地具有示範性和帶動性的重大項目和標誌性工程。但不容忽視的是,與國際一流跨國公司相比,中央企業國際化經營起步較晚,經驗相對不足,對國際規則的熟悉和運用不夠,對風險的識別和管控能力有待提高,再加上境外投資市場競爭激烈,國別差異較大,投資監管環境不同,境外投資面臨著較大的政治、法律、社會、安全等各類風險。
考慮到境外投資風險高發的特點,35號令明確,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引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及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這樣是為了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的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國資委規劃局局長鄧志雄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説。
黃丹華表示,兩個辦法明確央企要制定完善投資管理制度,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國資委從投資的方向、規模、結構和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監督投資不偏離企業發展目標。在事中事後監管上,國資委將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檢查,同時國資委和企業都要進行投資項目評價,做好重大項目專項審計。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定首次要求央企對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向下授權決策的管理層級原則上不超過兩級。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産監管的要求,重點從管投向、管程式、管風險、管回報四個方面,努力構建權責對等、運作規範、資訊對稱、風險控制有力的投資監督管理體系,促進中央企業加強投資管理,規範投資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提高國有資本效率,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黃丹華表示,通過三管齊下,推動企業投資進一步聚焦主業,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大專項任務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産業集中,向産業鏈高端集中。在管程式方面,進一步紮緊制度籬笆,完善監管手段,嚴格責任追究,實現投資監管更加科學,投資行為更加規範,投資管理水準進一步提升。記者 楊燁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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