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左永剛:近日,《環境保護稅法》獲表決通過,並將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這將有利於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同時有利於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責任
■本報記者 包興安
《環境保護稅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後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它將取代現行的排污費,加大對企業污染排放力度,保護和改善環境。
我國自1979年確立排污費制度,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達到500多萬戶。其中,2015年徵收額為173億元。
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表示,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有利於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二是有利於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責任。三是有利於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四是有利於規範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紹,相較於此前的排污費制度,《環境保護稅法》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以10倍為限,大氣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二是根據減排幅度增加一檔稅收減免的規定,即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
因為已徵收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為避免重復徵稅,《環境保護稅法》明確對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免稅,還增加了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稅的政策。
開徵環保稅會不會加重企業負擔?對此,王建凡表示,考慮到當前經濟環境之下企業的負擔能力問題,環境保護稅和其他的稅收不一樣,企業履行環保責任,減少污染物排放就可以少繳稅。從這個意義上講,負擔的平轉是適當的。
值得關注的是,現行的排污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考慮到地方政府承擔主要污染治理責任,為了調動地方的積極性,環境保護費改稅以後,擬將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中央不再參與分成。
王建凡表示,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徵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徵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徵管上需要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一是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徵管措施,並按程式報請國務院批准。二是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式確定和報批。三是做好稅收徵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徵稅資訊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資訊交換平臺等。四是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徵管工作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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