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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稅收政策:內地個人投資者差價所得3年免征個稅

2016年12月02日 11:08:52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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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曾金華 周琳報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監會今天聯合發佈《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涉及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根據規定,內地個人投資者差價所得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日前,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明確,深港通下的股票交易將於2016年12月5日開始。《通知》明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稅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

  對於增值稅問題,《通知》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深港通買賣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免征增值稅。對內地單位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在營改增試點期間按現行政策規定免征增值稅。

  對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通知》規定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內地現行稅制規定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內地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繼承、贈與聯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通知》還規定,對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涉及的股票借入、歸還,暫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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