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央視網消息 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今日聯合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如下:
為促進網路借貸(以下簡稱“網貸”)行業健康發展,引導其更好地滿足小微企業、“三農”、創新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本著維護網際網路金融穩定、保護消費者權益、提升網際網路金融效率三大監管目標,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銀監會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並定向徵求了31個省(區、市)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家有關部委及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意見,對各方意見進行充分吸收考慮,修改完善。《辦法》已報國務院同意,現以四部委規章形式發佈實施。《辦法》共有八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界定了網貸內涵,明確了適用範圍及網貸活動基本原則,重申了從業機構作為資訊仲介的法律地位。網貸機構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等特點,在完善金融體系,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滿足民間資本投資需求、促進普惠金融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辦法》規定,從事網貸業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對出借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合法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予以支援和保護。
二是確立了網貸監管體制,明確了網貸監管各相關主體的責任,促進各方依法履職,加強溝通、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增強監管效力。按照《指導意見》提出的“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按照“雙負責”的原則,《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具體監管職能包括備案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等。《辦法》還明確了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等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以及相關主體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了網貸業務規則,堅持底線思維,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根據《指導意見》提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總體要求,為網貸機構提供充足的發展和創新空間,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引導其回歸資訊仲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並根據徵求意見,增設不得從事的債權轉讓行為、不得提供融資資訊仲介服務的高風險領域等內容,旨在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四是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提出了具體要求。《辦法》落實《指導意見》有關要求,規定實行客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同時,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根據相關部門意見,實現《辦法》與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資有關規定銜接,引導網貸機構遵循小額分散原則,避免刑事執法混亂,規範行業亂象,《辦法》明確規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上限。
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明確對出借人進行風險揭示及糾紛解決途徑等要求,明確出借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設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合格出借人條件,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資訊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辦法》還明確了糾紛、投訴和舉報等解決渠道和途徑,確保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投訴和舉報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是強化資訊披露監管,發揮市場自律作用,創造透明、公開、公平的網貸經營環境。《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履行的資訊披露責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資訊,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資訊,對資訊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公佈,保證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辦法》堅持市場自律為主,行政監管為輔的思路,明確了行業自律組織、資金存管機構、審計等第三方機構職責和義務,充分發揮網貸市場主體自治、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為避免《辦法》出臺對行業造成較大衝擊,《辦法》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在過渡期內通過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凈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範發展。
《辦法》的制定和出臺,始終堅持服務實體經濟主旨,堅持風險底線思維,堅持發展和規範並舉,堅持保護投資者權益和提高公眾風險意識並重,為網貸行業的規範發展提供了制度依據,下一步根據《辦法》有關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將陸續出臺落地,共同構建網貸行業制度體系,確保網貸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