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商洛農婦柯長桂正式向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對她蒙冤入獄的11年9個月零2天共計索賠6350901.8元。柯長桂的代理律師胡超奇告訴記者,賠償主要從4個方面申請,分別是侵犯人身自由、精神損害、醫療費用及伸冤費用。同時要求賠償義務機關通過媒體公開道歉。
要求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
昨日下午4時許,柯長桂和兒子蔡乾鵬以及代理律師胡超奇來到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提起國家賠償。
賠償申請書顯示:柯長桂自2003年2月22日起被警方帶走控制至2013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整整11年9個月零2天。2013年後刑滿釋放,但柯長桂仍然背負著殺人罪名,心中的苦痛無法去除,柯長桂失去自由的10餘年間,身心遭遇重創,整個家庭成員的生活軌跡也隨之改變。
胡超奇告訴記者,合計索賠金額6350901.8元,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面:賠償侵犯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金2850901.8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0元;醫療費用500000元;賠償近13年伸冤費用100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方面,柯長桂提出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賠償金,而非《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胡超奇告訴記者,根據慣例,國家賠償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本計算標準,職工工資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但柯長桂在獄中失去的是24小時的自由,入獄24小時不能等於工作8小時,所以,申請賠償除法定工作日8小時外,所有被剝奪自由的時間都提出賠償。柯長桂自2003年2月22日被警方帶走,至2013年11月26日刑滿釋放,一共失去自由11年9個月零2天,據此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合計為2850901.8元。
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公開道歉
與國家賠償申請書同時遞交的還有一份公開聽證申請書,柯長桂要求就此案進行公開聽證。商洛市中院賠償委員會一位李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法院會儘快啟動法律程式,如果明確賠償義務機關為商洛中院後,會依法召開聽證會。
胡超奇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申請遞交完畢後,司法機關將在兩個月內作出是否予以賠償、賠償具體數額的答覆。
同時,柯長桂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在央視、人民日報、新華社、陜西日報、西安晚報等主流媒體上對受害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昨日下午,拿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後,蔡乾鵬告訴記者,除了申請國家賠償,他們也要求依法追究當年枉法者的法律責任,同時也希望負有法定職責的單位查明死者當年死亡真相,以告慰案件的受害人。
記者王曉英 劉瑾
案情簡介
2002年6月3日,商洛市柞水縣曹坪鎮田豐村村民郝延林死在路邊。商洛警方認定嫌疑人為柯長桂。2003年12月9日, 商洛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柯長桂死刑。經過上訴,商洛市柞水縣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柯長桂有期徒刑15年。其家人此後的申訴也被商洛中院駁回。
2013年11月26日,柯長桂提前出獄。2015年10月,陜西省高院決定由商洛中院重審此案。2016年7月1日,柯長桂終於拿到了無罪判決書。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