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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平分”增值稅收入

2016年05月01日 11:36:00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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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天獲悉,國務院發佈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明確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基本為五五分成。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于2016年5月1日實施,該方案稱,為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劃分,決定保持現有財力格局不變。這既要保障地方既有財力,不影響地方財政平穩運作,又要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財力大體“五五”格局。

  為了注重調動地方積極性,該方案適當提高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比例,有利於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培植財源的積極性,緩解當前經濟下行壓力。

  我國為了兼顧好東中西部利益關係,調整後,收入增量分配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重點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援力度,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方案具體規定,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用範圍。其中,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

  該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暫定2-3年,屆時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稅體系建設等改革進展情況,研究是否適當調整。

  記者了解到,此前增值稅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分配比例為75%和25%。在營改增試點推出後,我國曾暫時規定,營改增行業的增值稅100%歸地方。(記者 趙鵬)

[責任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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