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房産經紀人簽字是空白
中安線上訊據安徽商報報道2016年是合肥房價風起雲湧的一年,然而在廣州打工的寧女士對此卻渾然不知。今年4月份,仲介公司的一個電話,卻將寧女士原本平靜的生活攪成一堆亂麻:對樓市變動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寧女士將市區唯一的一套住房按照5900多元每平米的“白菜價”賤賣,並簽下一份“房地産經紀合同”,可在這之後她卻得知,周邊房價早已漲到萬元以上,更讓她想不到的是,購買該房的女士竟然就是房産仲介銷售經理的妻子……
3年前房子網上挂售,一直在外打工
寧女士老家在霍邱,婚後一直隨丈夫在廣州打工。
據介紹,2011年寧女士在合肥廬陽區荷塘路266號碧水蘭庭購買了一套集資房,建築面積近132平方米。2013年,寧女士曾嘗試將這套集資房對外出售,一家仲介公司將房屋挂價75萬發到網上。此後,因集資房規定未滿5年不得在市場上銷售而暫時擱淺。直到今年4月,寧女士一直和丈夫孩子在廣州生活,對遠在千里之外的合肥樓市行情從未留意。
突然接到仲介電話,3小時簽下合同
“今年4月份的時候,我突然接到一個仲介電話,對方是合肥一家仲介公司銷售經理。”寧女士説,對方詢問她有沒有一套房子挂在網上銷售,寧女士稱“是”。“然後他稱現在這個房子有客戶想買,問我賣不賣?”“我當時明確告訴他,我家的房子是集資房,未滿5年,不能賣。”但該銷售經理稱只要寧女士同意賣,“買家願意等到5年期滿後再交易。”
今年五一假期,寧女士回了趟老家,“當時仲介得知情況後,勸我來合肥一趟,他們要我把房産證帶著讓買家看看房。”寧女士説,5月8日她來到合肥,一名女性買家在仲介的介紹下看了房,“當時買家表示滿意,但沒想到仲介當場就勸我簽合同。”寧女士表示,她對合肥樓市行情從未關注過,房屋怎麼定價她還從未考慮過。“當時仲介就勸我,説房子畢竟是集資房,房屋品質不是最佳,另外能有買家願意等到5年期滿再交易,這樣的買家非常難找,一旦錯過可能再也找不到。”寧女士説,就這樣前後不到3個小時,她就稀裏糊塗地簽了房屋買賣的三方合同。
最終,寧女士近132平方米的房子只賣了79萬元,均價只有5980多元/平方米。
房子賤賣,購房者竟是銷售經理妻子?
簽完字回到老家,家裏就有人告訴寧女士合肥房價漲了不少,當時寧女士仍未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這樣一直到我回到廣州,合肥的親戚才聽説我賣了房子,打電話問我賣了多少錢,他們聽説只賣了79萬元時都不敢相信,因為當時合肥市區房價已經賣到了1萬多元一平方米,而我這個房子屬於新房,還從未住過,價格應該更高。”親戚的一番話頓時讓寧女士頭暈目眩。
寧女士悔恨不已,可靜下心來一想,整個過程中,仲介公司卻絲毫沒有提醒過合肥房價已今非昔比。此外,今年8月份,寧女士得知了一個更為驚人的消息,“買房的那個女子就是聯繫我的那名仲介經理的妻子。”寧女士説,在看房、簽合同時,銷售經理竟對此只字不提。
是自己無知還是落入了別人的圈套?
12月15日上午,記者在寧女士當時所簽的賣屋買賣合同上看到,在《存量房買賣合同》中,雙方簽字的時間為2016年5月份,但雙方約定,2017年4月20日前共同向房地産管理部門申請存量房轉移登記手續;而在《房地産經濟合同》中,經紀人(丙方)簽字欄出現空白,僅在空白處蓋有“合肥市麗城房地産行銷策劃有限公司”的公章。
寧女士稱,後來她請專業人士看了這份房屋買賣合同,“他們都笑話我,説我太無知了。第一,在沒搞清楚房價行情的情況下冒然就跟別人簽下協議;第二,合同本身就有不規範的地方,在經紀人一欄,銷售經理竟然不寫姓名,也不寫執業證號。”“我現在想來,銷售經理就是發現我還不知道合肥房價已經大漲,把我喊來,然後騙我當場簽字,隱瞞自己的姓名,也隱瞞買家是他妻子的重要消息。”説起這次賣房經歷,寧女士直呼自己上了當。她希望房産仲介公司要給個説法。
仲介負責人承認合同存在多處違規
12月15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繫上合肥市麗城房地産行銷策劃有限公司涉事銷售經理孫經理,孫經理稱當時在簽合同時,購買房屋的買家吳女士的確是他的妻子,但對於其他問題,孫經理不願多説。
該公司的負責人賈經理回應此事稱,買家吳女士的確是孫經理的妻子,不過兩人現在已經離婚,“但作為房産銷售的經理,應該將買家資訊及時通知給賣家。”此外,在《房地産經濟合同》中,三方簽字時,孫經理只蓋了公司公章,並未簽下自己的姓名,“這也是違反規定,當時應該寫出姓名。”
最後,賈經理稱,寧女士賣房時,市區周邊的均價在七八千元每平方米,與寧女士5980元的賣價相比,的確存在著明顯的差價。而實際上,據媒體報道,在寧女士簽合同前的4月份,合肥市區二手房當時的掛牌均價已經達到12846元/㎡。
律師觀點
合同顯失公平可向法院申請撤銷
對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付磊律師認為,“此事中,當事人出讓的房屋售價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是當事人在極不了解市場的情況下發生的,就合同而言,顯失公平。 ”此外,我國《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中對於房産仲介的行為也有相應的規範,其中房地産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相關事項,其中就包含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而銷售經理明知房屋賣給自己的妻子,卻不預先告知賣家,存在隱瞞真相的嫌疑,違反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侵害了賣家的利益。 ”
由此,付律師認為認為,寧女士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所簽的《房地産經濟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連結
《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第8號令)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從事房地産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一條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房地産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一)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
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地産經紀機構和房地産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或者與房地産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資訊,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