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
統籌煤炭去産能穩供應電視電話會議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快推動近期出臺的《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等系列文件落地見效,4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連維良副主任出席會議,並對統籌做好煤炭去産能、保供應、穩價格等重點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國家能源局王曉林副局長、國家煤礦安監局宋元明副局長、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彭建勳副會長分別就推進建設煤礦産能置換、促進先進産能釋放、強化安全生産和行業自律等提出了工作要求。
會議指出,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産能的攻堅之年,面臨許多新的風險和挑戰,要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系列重要論述,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精神,全面落實李克強總理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的部署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短期和長期、減法和加法、供給和需求的關係,努力實現科學精準去産能、有序有效去産能。
會議要求,要準確把握當前煤炭供需和去産能的新變化新特點,一方面要堅定不移去産能,狠抓責任落實,確保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另一方面要統籌處理好去産能、保供應、穩價格的關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煤炭穩定供應。當前要重點做好八個方面工作。
一是更加注重運用市場化法治化辦法去産能。要遵循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優勝劣汰退出落後産能。同時,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繼續加大環保、國土、品質、安全、能耗等監管執法力度,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決嚴肅查處,倒逼落後産能加快退出。
二是堅持在確保安全和減量置換的前提下有效釋放先進産能。安全生産是紅線底線,減量置換是“十三五”期間新增産能的基本要求,任何釋放産能的措施,都必須以安全生産和減量置換為前提。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要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加快推動符合條件的優質産能煤礦生産能力核定,加快已核準項目建設和聯合試運轉,加快推動國發〔2016〕7號文件之前已實施且具備條件的項目核準。
三是採取綜合措施促進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要組織開展好煤炭中長期合同簽約履約情況調研督導,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實施必要懲戒,督促産運需各方更大範圍、更高比例簽約履約。各地要按照抑制煤炭價格異常波動備忘錄有關要求,積極引導煤炭及相關企業建立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促進煤炭價格回歸合理區間,特別是動力煤價格進入綠色區間。
四是科學把握去産能力度和節奏。各地要根據本地區供需實際,科學把握去産能的時序和節奏。去産能任務在時序安排上要注重與接續資源有效銜接。要重點去長期停工停産的“僵屍企業”,違法違規和不達標的煤礦,安全保障程度低、風險大的煤礦,以及其他落後産能煤礦。去産能力度大、煤炭供應壓力大的地區,要提前考慮産能退出後的資源、運力接續工作,並制定相應的保供方案。要根據資源、運力情況,利用淡季提前把電廠存煤提高到合理水準。
五是大力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要進一步優化電網調度,建立跨省跨區調峰和備用資源共用機制,切實保障清潔能源優先上網,在更大範圍開展清潔能源調峰電廠試點,緩解棄風棄光棄水,有效減少火電出力,降低電煤消耗。要按照“誰調峰、誰受益”的原則,建立調峰機組激勵機制。抓緊啟動清潔能源現貨交易試點,逐步增加交易規模,擴大試點範圍,完善輔助服務交易規則。同時,要推動重點用煤企業包括電廠內部挖潛,通過節能降耗進一步減少電煤需求。
六是以更大力度和更配套的措施促進煤炭企業兼併重組轉型升級。鼓勵發展煤電聯營,深入推進煤電一體化、煤焦一體化、煤化一體化等産業融合發展;大力推動不同煤種、不同規模、不同區域、不同所有制的煤炭企業實施兼併重組,形成若干特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鼓勵不同所有制的企業相互參股,發展混合所有制,實現提質增效、轉型升級。各主要産煤地區要利用當前重要的戰略機遇期,研究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在推進煤炭上下游聯營、兼併重組等方面做出成功案例。
七是進一步嚴格安全生産要求。督促煤炭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堅決禁止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煤礦復工復産,堅決禁止增加安全風險的超能力生産,堅決禁止增加安全隱患的超層越界生産。引導煤炭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彌補安全欠賬,進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準,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同時,要督促企業更加科學地對待安全檢查,除已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煤礦外,不能以集中停産的方式來應對安全“體檢”,要在正常生産狀態下搜尋安全隱患,要以確保安全的方式治理安全隱患。
八是大力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在履行中長期合同、嚴控劣質煤進口、實施減量置換、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各地要引導煤炭企業恪守誠信,對嚴重失信行為,有關部門將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各省(區、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濟運作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監局負責同志,重點産煤市(縣)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地方重點煤炭企業負責同志在分會場參加了會議。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