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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會簽署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和氣象合作兩協議

2014-03-03 11:17 來源:中新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臺北2月27日電 兩岸兩會第十次領導人會談27日在臺北舉行,大陸海協會會長陳德銘與臺灣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下午簽署《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並確認後續協商的六項議題。

  其中《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

  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及生命財産安全,提升兩岸地震防災減災能力,促進兩岸地震合作與發展,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地震監測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地震監測業務等事宜進行下列交流合作:

  (一)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二)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二、合作事宜

  雙方同意地震監測業務主管部門進行下列地震監測交流與合作事宜:

  (一)地震監測業務合作

  1.地震活動監測合作

  通過雙方商定的地震站數據資料及時交換,監測臺灣海峽及鄰近地區地震活動。

  就地震監測技術進行經驗交流及合作開發。

  雙方地震速報資訊交換,任一方發佈地震相關資訊時,依雙方商定方式立即傳達相關報告。

  2.災害性地震的溝通

  任一方發生災害性地震,應通知對方。如接獲對方查詢時,應儘速給予響應及協助,雙方可就余震相關資訊交換意見。

  雙方加強地震預測研究的交流,但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發佈對方可能發生災害性地震的預測訊息。

  雙方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和人員,應建立通報溝通作業流程,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溝通測試。

  (二)地震監測應用技術交流合作

  就地震監測的前瞻性發展、地震速報預警的技術開發、地震背景與前兆分析、地震預測研究及地震監測在防災減災的應用等議題進行經驗交流與合作開發。

  (三)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

  定期交流地震防災宣傳和科普教育經驗,交換最新公眾宣傳資料。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震合作事項。

  三、合作方式

  雙方同意就上述合作範圍與事宜採取如下方式:

  (一)以合作研究、工作會議、考察訪問、技術人員交流及舉辦研討會等方式進行交流與合作;

  (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

  (三)雙方同意的其他增進地震合作方式。

  四、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地震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五、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工作組應于本協議生效後三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通報溝通窗口、資訊交換與通報的項目、內容、格式、方式、頻率及工作業務交流會議、交流活動等相關事宜。

  六、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得資訊,遵守約定的保密要求。

  七、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九、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于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一、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二月二十七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陳德銘董事長林中森

  其中《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

  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及生命財産安全,提升兩岸氣象觀測、預報及氣象災害警報能力,促進兩岸氣象合作與發展,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氣象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進行下列交流合作:

  (一)氣象業務交流與合作:

  1.災害性天氣業務合作;

  2.氣象資料與資訊交換;

  (二)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

  (三)氣象業務人員交流;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氣象合作事項。

  二、合作事宜

  (一)氣象業務交流與合作

  1.災害性天氣業務合作

  就颱風、暴雨、熱浪、寒潮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系統,在觀測、監測、預測、預報及警報等方面進行及時、持續通報與溝通。如接獲對方查詢,應儘快給予回應及協助。

  雙方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人員,應建立通報業務流程,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溝通測試。

  2.氣象資料與資訊交換

  就氣象業務相關規定及制度規範等資訊進行交流。

  就氣象觀測、監測、預測、預報及警報等資訊與産品,定期進行交換及經驗交流。

  雙方商定的其他氣象資料和産品的交換。

  (二)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

  就開發氣象相關業務系統、災害潛勢預報警報、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業務技術進行交流及合作開發。

  就氣象業務發展,包括最新氣象業務技術、天氣監測和預報在防災減災的應用、特定或個案天氣監測及預報等成果進行交流。

  就颱風、暴雨及強對流天氣進行聯合觀測實驗,並針對兩岸共同關注的氣象業務技術進行合作研究。

  (三)氣象業務人員交流

  雙方人員每年原則上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氣象業務相關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

  積極推動氣象業務人員互訪,進行技術交流以提升業務人員的專業素質。

  (四)雙方同意的其他氣象合作事項。

  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氣象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本協議其他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四、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

  工作組應于本協議生效後二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通報溝通窗口等相關事宜。

  五、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所獲相關資料及其他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六、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提供給第三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資訊交換、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八、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九、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除另有約定外,協商應于請求提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舉行。

  十、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一、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二月二十七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陳德銘董事長林中森(完)

[責任編輯: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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