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於對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華僑、港澳臺同胞自願向境內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和開展對外加工裝配、補償貿易企業的外方代表,我派駐境外(包括港澳地區)的中資機構, 在對外交往中外國官方或民間經貿團體、外商向我有關單位贈送物資以及各種無償援助,不屬華僑、港澳臺同胞捐贈範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進口的捐贈物資限接受單位自用。
第四條 海關對受贈單位申報進口的捐贈物資,憑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驗放。對屬於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資應加驗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
第五條 對實行集中報批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內取華”方式接受的捐贈,接受捐贈單位不得轉讓、轉賣增值或串換,也不得經組裝加工後在市場出售。對國家實行專營專賣的捐贈物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捐贈物資,超出自用的,由指定單位收購。
第六條 海關對經批准接受直接用於本單位工農業生産、科研、教學、醫療衛生、公益事業的國家限制進口的機電産品免征關稅,用於其他方面的照章徵稅;對捐贈進口的其他物資,屬於自用的免稅,超出自用的部分照章徵稅。
前款所稱“公益事業”,是指:
1、直接用於建設少年兒童活動設施、幼兒園、敬老院和孤兒院等的物資及生活物品。
2、為安排殘廢人就業專門設立的生産企業受贈的生産資料和直接用於殘疾人康復、生活的專用物品;
3、直接用於修茸古跡保護文物的物資;
4、直接用於環境保護、挽救瀕危動植物種、築路及修橋等公共設施建設的物資;
5、其他公前邊事業。
第七條 捐贈物資進口的海關手續,由受贈單位自行辦理,受贈單位應于捐贈物資進口前向所在地海關交驗有關機關的批准文件,經所在地海關審核簽署意見後向出口岸海關輸報關進口手續。
第八條 對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的,或者末經海關許可並且末補辦進口手續,末補繳關稅,擅自將捐贈進口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由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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