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化部網站消息,文化部近日印發了《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首次在規範性文件中明確規定:凡年滿18周歲以上,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此次頒布的《管理辦法》設立的主要制度包括建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制度、建立演出經紀從業規範、加強對演出行業協會的監督指導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凡年滿18周歲以上,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這是首次在規範性文件中明確兩岸四地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通過考試取得演出經紀資格,以充分借鑒港澳臺地區演出經紀發展的成功經驗。
文化部網站稱,近年來演出經紀發展迅速,截至2011年,全國共有演出經紀機構2600多家,專職演出經紀人員23342人。《管理辦法》是演出市場管理法規的必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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