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臺函[2004]21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的規定,臺灣企業來祖國大陸參加一般性經濟技術展覽會(簡稱臺商參展)的審批項目已于2004年7月1日取消。為了做好取消審批後臺商參展的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臺商參展由原審批方式改為備案方式(備案表附後),即,由各展覽會的主辦單位向展覽所在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一式三份報備,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備案簽章,海關憑簽章過的備案文件對臺商參展商品辦理有關手續。
二、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應當對展館和臺商的參展資料、展品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展覽會不出現“臺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政治問題。
三、商務部和各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現場對展館和臺商的參展資料、展品等進行抽檢、審查,如發現“臺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政治問題,應當要求主辦單位立即糾正,並提出警告。主辦單位拒不糾正或在展出中出現政治問題情節嚴重的,商務部和各地省級商務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
四、對臺商參展中出現的問題,各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各地海關應當向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及時報告。各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商務部(臺港澳司)報送一次臺商參展的情況總結。
五、海峽兩岸經濟技術展覽會、對臺灣出口商品交易會和臺灣商品展覽會等專門的涉臺展覽會仍按《在祖國大陸舉辦對臺灣經濟技術展覽會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報商務部審批。
特此通知
附件:臺商到祖國大陸參展備案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臺商到祖國大陸參展備案表
xx年x月x日—x月x日x公司在x地舉辦“x展覽會”,其中臺商企業x家,展出面積x平方米,具體如下:
序 號 |
展商名稱 |
面 積 |
展品名稱 |
合 計 |
臺灣展品如有留購,按有關規定辦理。
附:展覽會的批件(複印件)
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簽章) X公司(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來源: 商務部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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