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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和進出口企業代碼有關事宜的通知(1997.12.17)

2005-10-12 17:0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瀋陽、武漢、南京、廣洲、成都、西安市外經貿委(廳、局)、技術監督局:
  為加快實施金關工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及時取得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進出口企業代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新設立企業憑審批機關關於企業設立的批准文件(即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原件及一份複印到技術監督部門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各審批機關關於企業設立的批准文件應抄送設立企業的申請者。

  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設立的企業,憑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簡稱批准證書)副本原件及一份複印件到技術監督部門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已經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的企業不再另行領取。

  二、技術監督部門賦碼機構憑企業設立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證書向擬設立企業的申請者或已設立企業,以賦碼通知單的形式(格式見附件),賦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企業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時不需繳納任何費用。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作為試點,外經貿部直接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由外經貿部代為賦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碼段由國家技術監督局代碼主管部門提供。外經貿部將賦碼情況定期反饋給國家技術監督局代碼主管機構。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批准證書中均須填寫進出口企業代碼(包括新發批准證書和錦發批准證書)。企業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取得進出口企業代碼。

  五、企業辦理工商量營業執照後,到技術監督部門賦碼機構領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有關收費事宜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各級外經貿部門和技術監督産部門在賦碼工作中,務必認真把好代碼的品質關,做好代碼的防重查錯工作,以確保代碼的唯一性和準確性。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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