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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關於出國留學生申請與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復函(1994.05.07)

2005-10-13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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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7日民政部發文)

福建省民政廳:

  你廳《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生申請與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請示》(閩民民〔1994〕11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我出國留學生申請與臺胞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問題,我們原則同意你們的意見。即出國留學生同臺胞要求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雙方須共同到國內留學生出國前戶口所在地經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臺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按照《關於出國留學生辦理婚姻登記的暫行規定》(民〔1984〕民36號)和《關於臺灣同胞與大陸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1988〕民字9號)精神,出具本人的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當事人登記結婚。

  今後,如有我出國留學生申請與臺胞在國內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均按此原則辦理。

 


(來源:中華海外聯誼會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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