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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滿6月可享失業保險待遇

2013-12-11 13:40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11日北京消息 國臺辦新聞發言人范麗青11日表示,為更好地保障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相關權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今年11月出臺相關舉措,規定臺灣居民在大陸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失業後如本人自願,可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享受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

  國臺辦今天舉行新聞發佈會,台灣網記者提問:據了解,最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相關規定,在大陸就業的臺灣居民,在失業以後可以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能否請您介紹一下相關具體情況?范麗青針對上述問題做如上表示。(台灣網 周劍)

[責任編輯: 普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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