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部委涉臺資訊  >  資訊公告  > 正文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

2008-11-05 13:43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華網臺北11月4日電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4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臺北簽署了《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資訊(訊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資訊(訊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資訊(訊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資訊(訊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資訊(訊息);

  (二)暫停生産、輸出相關産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産品;

  (四)提供實地了解便利;

  (五)核實發佈資訊(訊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劃;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資訊(訊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資訊(訊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于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責任編輯: 胡珊珊]

相關閱讀: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