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辦公廳、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秘書局關於委託部分省、直轄市臺辦負責教育部直屬高校全日制在讀學生赴臺灣地區交流申請報批工作的通知
教港澳臺廳[2009]2號
北京、天津、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湖南、廣東、重慶、四川、陜西、甘肅省(直轄市)臺辦,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適應新形勢下祖國大陸與臺灣地區教育交流的需要,進一步簡政放權,經研究,決定對教育部直屬高校(名單附後)全日制在讀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應邀赴臺交流審批程式進行調整。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委託有關省、直轄市臺辦負責當地教育部直屬高校學生應邀赴臺交流申請的報批工作。教育部直屬高校學生應邀赴臺交流申請,由所在學校擬文徑報所在地省、直轄市臺辦,由所在地省、直轄市臺辦按有關規定報國務院臺辦審批。其中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六省市臺辦按《關於試行授權北京市等六省(市)臺辦行使部分應邀赴臺審批管理權的通知》(國臺發[2009]3號)精神執行。
二、有關省市臺辦應與教育部有關直屬高校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做好學生應邀赴臺報批及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各直屬高校要認真做好學生赴臺交流的行前準備、在臺交流及總結等各項工作,如有重要情況請及時報教育部港澳臺辦和所在地省、直轄市臺辦。
四、教育部各直屬高校學生應邀赴臺交流審批事項一律以此文為準。
教育部辦公廳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秘書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責任編輯: 白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