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29日)
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對轉寄臺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如下規定驗放: 一、通過香港、澳門地區轉寄進境或轉寄臺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門的個人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 二、通過外國轉寄進境或轉寄臺灣的個人郵遞物品按照《海關對進出口郵遞物品監管辦法》辦理。(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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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揭中國人的“捉蟲致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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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公告2013年第12號
公佈《臺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