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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臺灣同胞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1987.11.03)

2005-08-16 10:0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1987年11月3日海關總署發佈)


第一條 為了優待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的臺灣同胞,照顧他們的合理需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途經香港、澳門地區進境的臺灣同胞。海關驗憑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簽發的,或者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的旅行證件,按照本規定對其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稅優待;對經由國外進境的臺灣同胞,海關驗憑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旅行證件,按照本規定對其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予以免稅優待。


第三條 臺灣同胞在每一西曆年度內(簡稱“一年內”,下同)首次進境攜帶的行李物品,海關按本規定所附《臺灣同胞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以下簡稱“限量表”)(附件一)規定的品種、數量,給予免稅優待。隨行的不滿十六周歲的子女,一年內首次入境免稅放行“限量表”第一項物品及任選第五項物品中的一件。
  一年內多次進境的臺灣同胞,自第二次進境起,海關只免稅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項物品。
  對一九四九年以來首次回祖國大陸探親的臺灣同胞,海關予以特殊照顧;准予在“限量表”第四項物品內任選其中三件(同一品種可以重復一件,但總件數不得超過三件),免稅放行。


第四條 臺灣同胞帶進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仍屬自用範圍內的經海關核準後,准予徵稅進境;超出自用範圍的,應予退運。


第五條 臺灣同胞攜帶出境的行李物品,除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准予帶出。


第六條 臺灣同胞進出境不得攜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見附件二)。


第七條 臺灣同胞回祖國大陸定居攜帶進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海關憑有關部門簽發的“臺灣同胞定居證”,予以免稅放行,不受本規定“限量表”的限制。自用小汽車,每戶限一輛,徵稅放行。


第八條 本規定末列的事項,按海關有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87年11月3日起實施。

  附件:
  一、臺灣同胞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禁止進出口物品表

 

附件一

            臺灣同胞帶進免稅物品限量表

     品名                  數量
一   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五十元    限合理數量
   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二       酒                二瓶(每瓶限750克)
三       煙                六百支
   電視機,電冰箱,錄影機,收錄音機,(
   包括組合音響,多用機),照像機,洗衣
四   機,微電腦,(包括主機和配套的專   一年內首次進境任選其中一件
   用配件),摩托車和其他價值在人民幣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學習和生活用品。
五  手錶、播放機、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  一年內首次進境可任選其中五件(
   普通電子琴、電烤箱、幻燈機、打字機(   同一品種可以重復一件,但總數不
   包括電動的)、熱水器和其他價值在人民   得超過五件)
   幣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學習和生活用品
注:一、隨行不滿十六歲的子女,一年內首次進境,海關只免稅放行“限量表”第一項物品及任選第五項物品中的一件。
  二、一年內第二次以上進境,海關只免稅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項物品。
  三、物品價值按到岸價格核定。
  四、汽車不準進口。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2、偽造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鐳射視盤、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産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8、人民幣(按照貨幣協定辦理的除外;人民幣外匯兌換券按有關規定辦理)。(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範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捲、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影帶、鐳射視盤、電腦存儲介質及其他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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