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 : 漁業船網工具指標審批(購置漁船)
項目類型 :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
1.企業或個人情況
2.項目可行性
3.指標來源
4.網具狀況
法律依據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3.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2002年農業部令第19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4. 《農牧漁業部關於立即堅決制止買賣報廢漁輪的緊急通知》 ([1987]農[漁政]字第25號)
5. 《關於切實加強海洋漁船管理的緊急通知》 (農漁發[1999]1號)
6. 農業部其他有關規定
辦事條件 :
1.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2.需報送以下材料:
①《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複印件,由項目最初受理機關負責與原件核對並 加蓋公章)
③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時,需提供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的證明(原件)
④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均為原件及複印件)
⑤被購置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⑥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時,需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⑦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的漁船時,需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⑧申請補發時,需提供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原件)
⑨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式 :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企業報送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漁業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辦理批件。農業部漁業局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