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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審批指南

2012-05-29 13:48 來源:農業部 字號:       轉發 列印

  項目名稱 : 漁業捕撈許可證(專項〔特許〕)審批

  項目類型 :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 企業或個人情況

  2. 捕撈理由

  3. 船舶情況

  4. 網具狀況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3.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 (2002年農業部令第19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4. 《關於做好全面實施海洋捕撈網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準備工作的通知》 (農漁發 [2003]23 號)

  5. 農業部其他有關規定

  辦事條件

  1. 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查意見

  2. 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3. 需報送以下材料:

  ①《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

  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複印件, 由項目最初受理機關負責與原件核對並加蓋公章 )

  ③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國籍(登記)證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均為原件及複印件)

  ④ 教學、科研等非專業生産單位申請時,需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等

  ⑤ 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時,需提供租用或合作協議(原件及複印件)

  4. 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程式

  1. 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中央直屬單位報送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初審。

  2. 項目審查。農業部漁業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

  3. 辦理批件。農業部漁業局根據審查意見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 : 15 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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