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名稱: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證書核發
項目類型:前審後批
審批內容:
1.産品是否屬於新飼料或新飼料添加劑
2.産品是否安全、有效、品質可控和不污染環境
3.試驗數據是否真實可信
4.品質標準是否科學
5.品質復核檢驗結果是否符合標準
法律依據:
1.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2.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2000年農業部令第37號頒布,2004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3. 農業部公佈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
辦事條件:
需遞交以下申請材料(原件一份,複印件兩份)和産品樣品:
1.《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申請表》
2.産品名稱(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及命名依據的説明
3.産品研製目的和依據的説明
4.産品概述
5.産品的有效組分及理化性質説明
6.産品有效組分化學結構的測試報告和動物、植物、微生物的分類鑒定報告
7.産品的品質標準和編制説明、檢驗方法和連續三個生産批號的産品樣品及其檢測報告
8.生産工藝、製造方法(對於微生物添加劑應提供微生物菌種和培養基規格)的説明
9.産品穩定性試驗報告
10.産品有效性試驗報告
11.産品安全性評價試驗(包括毒理學試驗和菌種鑒定)報告
12.中試生産總結和“三廢”處理報告
13.産品的用途、適用範圍、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説明
14.標簽、包裝規格、貯存注意事項及保質期的説明
15.主要參考文獻資料
辦理程式:
1.材料受理。農業部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室受理申請人遞交的《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並進行預審。
2.項目審查。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品質復核檢驗。申請人按照要求將連續三個生産批號的産品樣品送交農業部指定的飼料品質檢測機構進行品質復核檢驗。
4.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申請人按照要求將連續三個生産批號的産品樣品送交農業部認可的機構進行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
5.專家評審。全國飼料評審委員會對品質復核檢驗合格、飼喂試驗和安全性評價試驗完成後的産品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6.辦理批件。農業部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審批方案,報經部長審批後辦理批件。
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時間不超過6個月;品質復核檢驗時間不超過3個月)。
收費標準:2000元/産品
──《關於發佈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52號)
[責任編輯: 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