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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關於執行《旅遊法》有關規定的通知

2013-10-12 13:54 來源:中國旅遊局 字號:       轉發 列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委):
  為正確貫徹實施《旅遊法》,現就《旅遊法》有關規定的執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旅遊相關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的適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因此,現行旅遊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等法律規範,與《旅遊法》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旅遊法》的規定,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許可權範圍內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按照《旅遊法》的規定作相應調整;現行旅遊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等法律規範,與《旅遊法》對旅遊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旅遊法》的規定。
  2013年10月1日前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其全部或者部分在10月1日之後(含10月1日)履行的,該履行行為應當符合《旅遊法》的規定。
  二、關於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的設立
  1.“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遊”是指有不低於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於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持有導遊證的導遊。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遊法》規定的相應許可條件。
  三、關於第三十一條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的使用
  使用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對旅遊者權益損害進行賠償,按《旅行社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旅遊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旅行社無力墊付緊急救助費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請,經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遊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使用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墊付;旅行社拒不墊付的,由對旅行社作出許可的旅遊主管部門決定。
  四、關於第三十七條導遊證的取得
  1.導遊資格考試繼續按現行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2.“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是指訂立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
  3.導遊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並未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申請導遊證,應當依法在相關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相關旅遊行業組織”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導遊協會、旅遊協會成立的導遊分會或者內設的相應工作部門。
  五、關於第三十九條領隊證的取得
  1.相應的學歷,是指大專以上學歷;相應的語言能力,是指與出境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相對應的語言能力;相應的旅遊從業經歷,是指2年以上旅行社相關崗位從業經歷。
  2.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領隊證的人員,在2016年10月1日前,應當具備《旅遊法》規定的相應條件。

[責任編輯: 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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