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公佈第二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對臺小額貿易口岸名單的通知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佈文號】商辦臺函〔2013〕349號
【發佈日期】2013年5月27日
【實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福建省外經貿廳、廈門市商務局,福州、廈門海關:
為進一步規範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臺小額貿易),促進兩岸經濟貿易交流與發展,依據《對外貿易法》、《海關法》、《對臺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和《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點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臺字[2007]19號)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對臺小額貿易業績、海關監管設施等因素,現公佈第二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的對臺小額貿易口岸名單,並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福建連江黃岐、福建霞浦三沙、福建東山銅陵、福建晉江深滬、廈門同益碼頭等5個對臺小額貿易口岸為第二批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口岸。
二、上述口岸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新的更開放管理措施,放開船舶噸位和交易金額限制,具體內容按照《商務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在部分對臺小額貿易點試行更開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臺字[2007]19號)的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由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商務部辦公廳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13年5月27日
[責任編輯: 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