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部委涉臺  >  重要公告  > 正文

海關總署就臺灣記者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發佈公告(2009.06.01)

2009-06-02 16:48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海關總署6月2日在海關總署網站就臺灣記者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發佈公告。

  內容如下:

海關總署公告

2009年第3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臺灣記者辦理採訪器材進出境手續公告如下:

  一、來大陸採訪的臺灣記者攜帶採訪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憑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深圳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臺辦開具的《器材通關批准書》和擔保函、採訪器材清單辦理暫時進境手續。採訪活動結束後,記者應及時將採訪器材復運出境,並在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擔保函結案手續。

  二、臺灣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暫時進口無線電通信設備的,還應向進境地海關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本公告內容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六月一日

[責任編輯: 楊永青]

相關閱讀: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