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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於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産品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2004.03.25)

2005-11-01 09:2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3年5月14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及傾銷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作出初裁決定如下:
  
  一、調查程式
  (一)公告立案
  2003年4月1日,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和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正式提交了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書。商務部審查了申請材料之後,認為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有關中國大陸産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提出申請,且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啟動反傾銷調查所要求的內容和證據。商務部于2003年5月14日發佈立案公告,決定開始對原産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産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確定的本案傾銷調查期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産業損害調查期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傾銷調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申請時,調查機關向涉案的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駐華大使館正式通報了商務部已受理反傾銷調查申請;對涉案的臺灣地區,調查機關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正式收到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反傾銷調查申請。2003年5月14日,調查機關調查主管官員約見了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墨西哥駐華大使館官員,向其正式遞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請書的公開文本,請其通知其國內相關出口商和生産商。對涉案的臺灣地區,調查機關通過中國駐WTO代表團,向臺灣地區駐WTO機構通知了乙醇胺反傾銷調查立案。同時調查機關將本案立案情況通知了已知的涉案國家和地區的生産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請人。
  2、登記應訴
  根據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國家和地區生産商和出口商應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參加應訴。截至應訴登記截止日,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向調查機關登記應訴。
  3、各利害關係方進行評述
  調查期間內,馬來西亞政府部門代表和駐華使館官員約見了調查機關,代表産業和企業陳述了對本案調查的觀點和意見;有關利害關係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別拜會了調查機關,並就被調查産品範圍、申請人資格等問題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意見和相關的證據材料。調查機關將上述意見和公開材料向各利害關係方進行了披露,有關利害關係方針對上述意見向調查機關提交了評述和抗辯。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上述利害關係方的意見和評述依法給予了考慮。
  4、收集證據
  2003年6月17日,調查機關向報名應訴的生産商和出口商發放了反傾銷調查問卷,並要求其在37天內按規定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在該期間內,各應訴公司在問卷規定的期限內向調查機關申請延期遞交答卷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關同意申請公司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遞交截止之日,調查機關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別為: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未提交答卷。
  5、補充問卷
  調查機關對應訴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初步審查,針對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義不清及需要解釋的部分向有關應訴公司發放了補充問卷。各公司在補充問卷要求的時間內提交了補充答卷。調查機關對上述答捲進行了審查並在初裁決定中依法予以了考慮。
  (三)産業損害及損害程度的調查
  1、應訴登記
  2003年5月23日,調查機關發出了《關於參加乙醇胺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的通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參加應訴的企業有: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和中國中化物産股份有限公司。6月24日,墨西哥乙烯派生物工業公司撤銷了應訴登記,終止參與調查。
  2、成立産業損害調查組
  2003年6月25日,調查機關成立了乙醇胺反傾銷案産業損害調查組。
  3、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03年6月9日,調查機關向本案已知的有關利害關係方發放了《國內生産者調查問卷》、《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和《外國(地區)生産者調查問卷》,並要求於2003年7月18日前將答卷返回。
  在規定時間內,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國內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江蘇宜興銀燕化工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也遞交了《國內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中化物産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化工輕工總公司遞交了《國內進口商調查問卷》答卷;德國德固賽股份公司遞交了《外國(地區)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經調查機關同意,在延期後的規定時間內,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外國(地區)生産者調查問卷》答卷。
  4、實地核查
  2003年8月25日-30日,本案産業損害調查組赴申請人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進行了實地核查。
  5、接待來訪和接收證據材料
  2003年6月3日,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於乙醇胺反傾銷案立案的書面評論意見》。2003年9月24日,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拜會了調查機關,陳述了對本案的意見。2003年10月31日,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於無損害和無因果關係的評論》。2003年12月19日,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其代理人遞交了《關於乙醇胺反傾銷調查案國內産業損害問題的意見》。調查機關對應訴方的上述意見均給予了考慮。
  二、被調查産品及被調查産品範圍
  (一)被調查産品描述
  産品種類:單乙醇胺(又稱一乙醇胺)和二乙醇胺
  英文名稱:Monoethanolamine和 Diethanolamine
  結構式:
  單乙醇胺
  
     二乙醇胺
  
  稅則號:被調查産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2年)中的進口稅則號為29221100,29221200。稅則號29221100,29221200項下的單乙醇胺鹽和二乙醇胺鹽不在本次反傾銷被調查産品範圍之內。
  物理及化學特徵:
  單乙醇胺:分子式H2NCH2CH2OH,分子量61.08,燃點 171℃,沸點170℃,溶點10.5℃,純度大於等於99.0%,水份小于等於0.1%,色澤小于等於10。
  二乙醇胺:分子式HN(CH2CH2OH)2,分子量105.1,燃點268℃,沸點269.1℃,溶點28.0℃,純度大於等於99.0%,水份小于等於0.1%,色澤小于等於15。
  主要用途:單乙醇胺用於酸性氣體的吸收;用於制藥行業中合成殺菌劑、止瀉劑;染化工業中合成染料;紡織工業中作抗靜電劑、防蛀劑、清凈劑;橡膠工業和油墨工業中的中和劑;也用於表面活性劑、防腐劑、油墨製造、有機合成原料和酸性氣體劑,也可用於乳化劑、金屬清洗劑、防銹劑的原料;用於汽車防凍液;用於生産乙烯胺系列産品的原料等。
  二乙醇胺用於制藥工業中緩沖劑的原料; 生産高回彈聚氨脂泡沫時作為交連劑; 與三乙醇胺混合作為飛機引擎活塞的去潔劑;與脂肪酸反應生成烷基醇酰胺; 也用於有機合成原料、表面活性劑的原料和酸性氣體吸收劑,在洗髮劑和輕質去垢劑內用作增稠劑和泡沫改性劑,在有機合成工業中作中間劑,醫藥工業中用作溶劑,在洗滌行業、化粧品行業、農業、建築業及金屬行業中均有較大用途。
  (二)關於被調查産品範圍問題
  應訴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提出,三乙醇胺也應與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是同類産品,如果包括三乙醇胺,本案的中國大陸産業範圍應當擴大,申請人將不具有提起本次反傾銷調查的主體資格。調查機關認為,同類産品應是與傾銷進口産品相同的産品,只有在沒有相同産品的情況下,才以與傾銷進口産品特性最相似的産品為同類産品,在本次反傾銷調查中,與被調查産品即原産于日本、美國、德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單乙醇胺、二乙醇胺相同的中國大陸産品是中國大陸生産的單乙醇胺和二乙醇胺産品;我國反傾銷條例與WTO反傾銷協定都沒有規定申請人在提起某種進口産品反傾銷調查時,必須同時對與其有某種程度相似性的所有進口産品都提起反傾銷調查。因此調查機關對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和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主張不予接受。
  (三)關於終止對原産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産品反傾銷調查的問題
  在調查過程中,德國巴斯夫公司提出在公告確定的調查期內,中國大陸自德國進口的被控傾銷産品佔中國大陸同期該同類産品進口總量的比例屬“可忽略不計”,原産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不應列為反傾銷範圍。
  調查機關對傾銷調查期內德國有關進口數據進行了核實,經過進一步調查,調查機關認定,傾銷調查期內自德國進口的被調查産品數量佔同期中國大陸乙醇胺總進口量的比例低於3%,同時低於3%的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並未超過同類産品總進口量的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該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産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産品的反傾銷調查。
  
  三、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産品的相似性
  (一)中國大陸同類産品
  調查機關對中國大陸生産的乙醇胺産品與被調查産品的相似性進行了審查,認為:
  1、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係引進瑞士蘇爾壽乙醇胺生産技術,採用環氧乙烷和液氨在無催化劑條件下的液相反應工藝,其工藝技術與被調查産品相同;
  2、中國大陸乙醇胺産品在平均分子量、純度、色度、水分含量、相對密度、産品外觀等方面與被調查産品相同或相近;
  3、中國大陸乙醇胺産品主要應用於表面活性劑、醫藥行業、氣體凈化、紡織工業、農藥、合成樹脂工業、橡膠加工、金屬清洗等方面,其用途與被調查産品基本相同。
  4、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大陸生産的産品在銷售渠道上是相同或相似的。
  綜上所述,中國大陸生産的乙醇胺産品在物理特性、化學性能、生産設備和工藝、産品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與被調查産品具有可比性,二者屬於同類産品。
  (二)中國大陸産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有關規定,産業損害調查局對本案申請人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的産業代表性進行了審查。經審查,申請人乙醇胺産品總産量佔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全部總産量的主要部分,能夠代表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
  四、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關審查了各應訴公司的答卷,對各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作如下認定: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及價格調整項目的認定
  美國公司
  英力士有限公司
  (INEOS LLC )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將部分通過關聯公司對其他國家出口的交易也報告為國內銷售,調查機關認為,這部分交易實際為出口交易,該公司也知道這部分交易的最終目的地,該部分交易不應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排除這部分交易。
  該公司的國內銷售一部分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進行,調查機關審查了關聯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這部分交易雖屬於關聯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狀況,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不排除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暫可以接受。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兩個型號的國內銷售中均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於月平均成本進行的,且其中部分交易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對於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進行的銷售,調查機關暫採取其銷售給第一個獨立購買人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國內銷售,該公司主張對由於出口和內銷在批量上不同而引起的貿易環節的差別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能證明這種批量差異造成各貿易環節費用的差異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認定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無法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此項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該公司在答卷截止日期後提交的補充資訊中主張部分費用與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銷售直接相關,因此應對這部分費用分攤至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國內銷售的數額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這部分費用與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銷售直接相關,也未能證明不同市場環境造成了費用的不同並進一步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該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其他折扣、回扣、退款及賠償、火車租金、內陸運費(工廠-分銷倉庫)、售前倉儲費用、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客戶)、其他需要調整項目等其他國內銷售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退款及賠償、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出口港)、國際運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陶氏化學公司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國內銷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暫可以接受。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兩個型號的國內銷售中均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於月平均成本進行的,且其中部分交易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各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作為陶氏化學公司的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調查機關對這兩家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審查。陶氏化學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採取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銷售給第一個獨立購買人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在將其他貿易術語下交易換算為CIF價的過程中,未考慮運費的調整因素,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依照慣例在進行換算時考慮運費因素。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 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國內銷售,該公司主張對由於出口和內銷在批量上不同而引起的貿易環節的差別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能證明這種批量差異造成各貿易環節費用的差異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認定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無法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此項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其他折扣、提前付款折扣、數量折扣、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客戶)、信用費用、包裝費用、其他需要調整項目等其他國內銷售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及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報告的售前倉儲費用、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信用費用、包裝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伊朗公司
  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
  (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1、 正常價值
  伊朗石化貿易公司作為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的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調查機關對這兩家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審查。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産品銷售全部通過伊朗石化貿易公司進行。調查機關審查了伊朗石化貿易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調查機關審查了通過關聯公司伊朗石化貿易公司之間交易的情況,認為這部分交易雖屬於關聯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場交易狀況,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不排除這部分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的數據暫可以接受,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國內銷售中兩部分型號均有交易是低於成本進行的,但這部分低於成本銷售的部分數量比例均不足20%,調查機關認為這些低於成本銷售的交易屬於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在計算正常價值時,不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全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國內銷售價格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基礎。
  2、 出口價格
  伊朗石化貿易公司作為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的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調查機關對這兩家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審查,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産品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伊朗石化貿易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對於通過關聯貿易公司進行的銷售,調查機關暫採取伊朗石化貿易公司銷售給第一個獨立購買人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包裝費用、佣金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售前倉儲費用、國內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國際間運輸費用、包裝費、佣金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馬來西亞公司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
  (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國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國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及一個型號銷售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另一型號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國內銷售數量佔同型號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數量的比例不足5%,不足以進行適當的比較,因此調查機關決定採用結構價格作為確定其該型號正常價值的基礎。
  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國內銷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該公司主張其處於投産期,並申請對投産期的成本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的生産確實處於投産期,其生産成本受到了影響,因此暫根據公司提供的數據對被調查産品及同類産品投産期生産成本進行了調整。對於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等三項費用,經審查,調查機關決定暫採用公司報告的調查期內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國內銷售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數據,同時,調查機關發現,在將被調查産品及同類産品調查期內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向不同市場的銷售進行分攤時,該公司所使用的分攤辦法不合理,不能準確反映不同市場之間費用的差異,因此,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上述兩項費用的分攤辦法進行了調整,暫依據銷售收入重新對其進行了分攤。
  根據上述調整,調查機關重新核算了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的成本。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符合數量要求的型號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進行了審查,由於調查機關無法獲得經過上述調整後的月成本數據,因此調查機關根據重新核算後的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對國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該型號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國內銷售中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國內交易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的依據。
  對於未符合確定正常價值數量要求的型號,調查機關依據上述調整後的成本、費用和實際的利潤情況構造了其結構價格。
  2、出口價格
  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作為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關聯貿易商單獨提交了答卷。調查機關對這兩家公司的答捲進行了審查。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全部通過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採取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銷售給第一個獨立購買人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經審查,調查機關發現,該公司在將其他貿易術語下交易換算為CIF價的過程中,未考慮運費的調整因素,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決定暫依照慣例在進行換算時考慮了運費因素。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國內銷售,該公司主張對由於出口和內銷的貿易環節差別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未能證明這種差別造成各貿易環節費用的差異和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認定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無法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此項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該公司還主張對分攤至國內銷售中的廣告費用進行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未能證明上述廣告費用直接影響了産品價格確定並影響了價格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在初裁決定中對此項調整主張暫不予接受。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工廠/倉庫-客戶)、內陸保險費、信用費用、包裝費用、出廠裝卸費用等其他國內銷售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及陶氏化學太平洋有限公司報告的內陸運費、國際運費、國際運輸保險費、信用費用、包裝費用、出廠裝卸費用、出口檢驗費用、港口費用、報關代理費用、售前倉儲費用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臺灣地區
  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
  1、正常價值
  調查機關審查了該公司的島內銷售情況,認定調查期內該公司島內銷售被調查産品的同類産品總量及各型號數量佔同期向中國大陸出口銷售總量及對應型號數量的比例大於5%,符合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數量要求。
  該公司調查期內沒有通過關聯公司進行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的島內銷售。
  該公司主張公司乙醇胺2001年9月才開始生産,2002年10月才真正實現順産,進而主張2002年10前該公司處於投産期,並以2002年10月以後的正常情況對投産期的成本進行了調整。該公司在答卷截止日期後提交的補充資訊中主張以生産情況最為接近正常的2002年11月的成本,作為投産期的替代成本,對公司原提交的投産期的成本進行了修正。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該公司的2002年10月前的生産確實處於投産期,其生産成本受到了影響,2003年11月份的成本為投産期結束時的成本,因此在初裁中暫根據公司提供的數據對被調查産品及同類産品投産期生産成本進行了調整。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報告的成本數據進行了審查,認為該公司提供的有關成本數據暫可以接受。調查機關依據該公司的成本數據對島內銷售交易是否存在低於成本銷售分型號進行了審查,發現調查期內該公司被調查産品同類産品兩個型號的島內銷售中均有超過20%的交易是低於月平均成本進行的,且其中有部分交易是低於調查期內加權平均成本進行的。對於低於月成本銷售的數量比例超過20%的,且低於調查期加權平均成本的交易,調查機關認定,這部分交易屬於非正常貿易過程中的交易,決定在計算正常價值時將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依據該型號排除低於成本銷售後的島內交易作為確定該型號正常價值的依據。
  2、出口價格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價格進行了審查。該公司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均通過臺灣島內非關聯貿易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在初裁決定中,對於通過非關聯貿易公司向中國大陸出口的交易,調查機關暫依據該公司銷售給非關聯貿易公司的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3、調整項目
  調查機關對該公司的價格調整部分逐一進行了審查。
  (1)關於正常價值
  關於島內銷售,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將島內銷售與出口銷售存在的訂單數量差異作為島內銷售第43項“其他需要調整的項目”進行了調整,經審查,調查機關認為,公司並沒有對出口中國大陸和島內銷售的客戶類別和訂單數量進行劃分,而是籠統地計算出一個比較的訂單數量;同時公司沒有提供成本和費用差異的具體證據,公司也未能證明這種訂單差異直接影響了價格的確定並影響了價格的公平比較,因此,調查機關認定該項主張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無法對其合理性進行審查,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暫對此項調整主張不予接受。
  公司只按約定的付款條件計算了島內信用費用,並沒有按實際收到款項時間計算島內信用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按實際收到貨款時間依公司提供的短期借款平均利率重新計算了信用費用。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島內運費(工廠/倉庫-客戶)、出廠裝卸等相關費用、包裝費用等島內銷售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對其調整要求暫予以支援,在初裁計算傾銷幅度時,對正常價值進行了調整。
  (2)關於出口價格
  公司在計算對中國大陸出口銷售信用費用時,公司只按約定的付款條件計算了出口中國大陸的信用費用,並沒有按實際收到款項時間計算出口大陸的信用費用。在初裁決定中調查機關按實際收到貨款時間依公司提供的短期借款平均利率重新計算了信用費用。
  經審查,在初裁決定中,對該公司報告的島內運輸(工廠/倉庫至出口港)、出廠裝卸等相關費用、兩岸間運輸保險費用、港口裝卸費等相關費用、包裝費、報關代理費等調整項目,調查機關認為暫可接受,在初裁計算傾銷幅度時,對出口價格進行了調整。
  (二)價格比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對進口産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了比較。調查機關在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基礎上,將各應訴公司的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在出口國(地區)出廠價的基礎上予以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關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得出傾銷幅度。對於生産銷售不同型號被調查産品的公司,調查機關對不同型號的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分別進行比較,得出各型號的傾銷幅度,各型號傾銷幅度的加權平均為該公司的傾銷幅度。
  對於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傾銷幅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根據已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資訊做出裁定。
  (三)傾銷幅度
  經過計算,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日本公司 137%
  美國公司
  1. 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 32%
  2.陶氏化學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59%
  3、其他美國公司 (All Others) 112%
  伊朗公司
  1.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學公司(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26%
  2.其他伊朗公司:(All Others) 27%
  馬來西亞公司
  1. 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9%
  2.其他馬來西亞公司(All Others) 40%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23%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43%
  墨西哥公司 21%
  
  五、累計評估
  調查機關在考察了現有證據材料後認為,調查期內,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進口乙醇胺傾銷幅度很大,進口數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且被調查産品之間以及被調查産品與中國大陸同類産品之間的競爭條件相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對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被調查産品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由於在本案傾銷調查期內,來自於德國的被調查産品進口量佔同類産品總進口量的比例低於3%,且其他進口量低於3%的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未超過同類産品總進口量的7%。因此,調查機關在進行累計評估時未考慮德國。
  六、産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産業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呈持續增長態勢。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85%、16.95%和4.13%。表明中國大陸市場對乙醇胺産品的需求較為旺盛,有利於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的發展。但調查機關經調查後認定,由於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産品,導致中國大陸産業受到了實質性損害。主要事實和證據如下:
  (一)被調查産品進口量及所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呈大幅度上升趨勢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調查産品進口量分別為32119.97噸、35898.16噸、52299.73噸和16904.11噸,2001年和2002年分別比上年增長11.76%和45.69%,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長63.56%。
  2000年、2001年和2002年,被調查産品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分別為55.93%、60.78%和75.71%,2002年所佔市場份額分別比2000年和2001年提高19.78和14.93個百分點。2003年一季度所佔市場份額高達87.69%,比上年同期提高31.86個百分點。
  (二)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持續下降,嚴重抑制和壓低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調查産品進口加權平均價格分別為738.78美元/噸、701.49美元/噸、644.76美元/噸和653.52美元/噸。2001年和2002年,被調查産品進口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5.05%和8.09%,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下降7.38%。在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持續增長的情況下,被調查産品價格連續走低抑制和壓低了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迫使中國大陸産業不斷調低産品銷售價格,以維持其有限的開工率和市場份額。
  (三)被調查産品大量低價進口對中國大陸産業造成的影響
  1、中國大陸産業增長受到抑制
  2001年中國大陸産業生産能力比上年增長68.75%,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生産能力沒有增長。在中國大陸乙醇胺市場需求旺盛,表觀消費量持續攀升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産業僅2001年增加了産能。此外,2002年至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産業非但未能獲得發展,反而有一些乙醇胺生産企業(如江蘇宜興銀燕化工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實華股份有限公司)被迫停止了生産。
  2、中國大陸産業産量增幅明顯下降
  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産量分別比上年增長150.76%和0.77%。2001年産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産,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導致2001年産量出現較大幅度增加。2002年在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增長16.95%的情況下,中國大陸産業産量幾乎沒有增長。2003年一季度産量出現較大幅度下降,降幅達54.38%。
  3、與進口被調查産品相比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萎縮
  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分別比上年增長283.7%和下降19.74%,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增長35.6%。2001年銷售量同比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因為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産,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所致。2002年在中國大陸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增長16.95%的情況下,相對於被調查産品45.69%的進口增幅,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卻同比下降19.74%。2003年一季度雖出現恢復性增長,但仍低於同期被調查産品進口量增幅27.96個百分點。
  4、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持續下降
  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産品平均銷售價格分別比上年下降10.34%和7.02%。2003年一季度價格下降的趨勢更為明顯,分別比上年同期和上年第四季度下降 6.19%和3.5%。
  5、中國大陸産業市場份額維持在較低水準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産業市場份額分別為4.84%、18.05%、12.39%和14.53%,2001年和2002年市場份額分別比上年提高13.21個百分點和下降5.66個百分點,2003年一季度比上年同期提高3.37個百分點。2001年市場份額同比增加較多主要是因為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産,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所致,此後市場份額一直維持在12%-14%的較低水準。中國大陸産業並未從乙醇胺市場需求的強勁增長中獲得應有的份額。
  6、中國大陸産業銷售收入增長和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收入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44.04%、下降25.37%和增長27.2%;同期現金凈流量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25.85%、下降227.25%和增長363.91%。2001年銷售收入和現金凈流量大幅度增長主要是本案申請人之一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投産,2000年對比基數較低,導致銷售收入和經營性現金凈流量陡然增加。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下降近兩成,導致銷售收入下降25.37%,現金凈流量大幅降低,中國大陸産業生産經營難以為繼。為維持有限的開工率和市場份額,中國大陸産業被迫壓産壓價促銷,2003年一季度産品銷售收入同比有所提高,現金凈流量出現恢復性增長。但由於銷售價格持續走低,現金凈流量嚴重不足,中國大陸産業生産經營和資金週轉仍十分困難。
  7、中國大陸産業虧損嚴重
  産業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一直處於嚴重虧損狀態,且虧損程度不斷加深。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稅前利潤分別比上年下降258.03%和增長5.49%,2002年雖略有減虧,但仍無法彌補已經發生的鉅額虧損。2003年一季度的虧損局面依然沒有扭轉,稅前利潤分別比上年同期和上年第四季度下降12.46%和217.01%。
  8、中國大陸産業投資負收益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産業投資收益率分別為-1.64%、-4.53%、-3.75%和-1.88%。國家和企業的大量投資無法收回,中國大陸産業處於無效益生産狀態。
  9、中國大陸産業開工率低位徘徊並呈下降趨勢
  産業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開工率一直處於嚴重不足狀態。2000年、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開工率分別為36.17%、53.74%和54.15%。2003年一季度開工率僅為36.69%,比上年同期降低43.74個百分點,呈明顯下降趨勢。
  10、中國大陸産業庫存水準較高
  産業損害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同類産品庫存出現大幅波動。2001年中國大陸産業生産裝置處於剛達産狀態,市場銷售看好,年末庫存比上年同期下降11.81%。2002年由於被調查産品進口增幅達45.69%,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量下降近兩成,導致庫存飚升,比2001年同期增加44.71%。2003年一季度隨著産業實行壓産壓價促銷,季度末庫存比上年同期降低28.31%,但仍維持在較高水準。
  11、中國大陸産業投融資能力下降
  産業損害調查期內,由於持續虧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中國大陸産業資信實力下降。2001年本案申請人之一撫順北方化工有限公司的銀行信用等級由AA級降為A級,申請銀行貸款無望,擬新建的乙醇胺産品深加工項目被迫推遲。
  12、中國大陸産業就業人數減少
  産業損害調查期內,由於開工率嚴重不足,中國大陸産業被迫不斷裁減就業人員。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産業就業人數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長22.17%、下降17.79%和下降3.36%。
  13、中國大陸産業每人平均工資增長趨緩
  産業損害調查期內,由於虧損嚴重、財務狀況惡化,中國大陸産業無力持續提高就業人員工資水準。2001年和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每人平均工資分別比上年增長89.33%和20.90%,但增幅直線下降。2003年一季度每人平均工資比上年同期下降22.26%。
  14、中國大陸産業勞動生産率呈下降趨勢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中國大陸産業勞動生産率分別比上年和上年同期提高105.28%、提高22.58%和下降52.79%。2001年由於對比基數較低,勞動生産率同比增幅較高。2002年中國大陸産業狀況惡化,被迫大量裁減就業人員,在産量幾乎沒有增長的情況下,勞動生産率有所提高。2003年一季度隨著産量大幅度下降,勞動生産率同比降幅較大。
  (四)被調查國家(地區)的生産能力和出口能力很大,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和比重逐年遞增
  本案被調查國家(地區)是世界上乙醇胺産品主要生産和出口國,擁有很大的生産和出口能力。調查機關對參與應訴的臺灣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美國英力士有限公司、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的調查表明:
  1、被調查國家(地區)生産能力和出口能力呈逐年大幅增長態勢
  上述4家外國(地區)生産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同類産品合計生産能力分別為224512噸、308247噸、364048噸和94692噸,同期合計出口量分別為60728噸、67487噸、122300噸和32594噸。2001年和2002年其生産能力分別比上年增長37.3%和18.1%,出口量分別比上年增長11.13%和81.22%。
  2、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很大,且佔其出口量的比重逐年遞增
  上述4家外國(地區)生産者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合計數量分別為12741噸、17810噸、40461噸和10601噸,佔其同期出口量的比重分別為20.98%、26.39%、33.08%和32.52%,2001年和2002年向中國大陸的出口比重分別比上年提高5.41和6.69個百分點。”
  七、傾銷與損害的因果關係
  (一)被調查國家(地區)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産品是導致中國大陸産業實質性損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1、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絕對數量及所佔中國大陸市場份額均呈大幅度上升趨勢。同時,部分被調查國家(地區)存在巨大的生産和出口被調查産品的能力,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數量和比重逐年遞增。
  2、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向中國大陸出口被調查産品的加權平均價格持續下降,嚴重抑制和壓低了中國大陸産業産品銷售價格。
  3、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向中國大陸大量低價出口被調查産品,直接導致中國大陸産業銷售量萎縮,産品銷售價格持續下滑,産業嚴重虧損,使産能、産量、市場份額、稅前利潤、現金凈流量、開工率、庫存、投資收益率、投融資能力、就業人數、每人平均工資等一系列指標呈現惡化趨勢,表明中國大陸産業受到實質性損害。
  4、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被調查産品傾銷幅度較大,為9%-137%。
  綜上,被調查産品的傾銷行為是造成中國大陸産業實質性損害的直接原因。
  (二)可能造成中國大陸産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現有證據表明,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受到實質性損害並非由下列因素造成:
  1、國家産業政策變化
  乙醇胺産業是國家支援和發展的新興産業,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的産業政策沒有變化。
  2、市場需求的變化
  近年來,隨著中國洗滌劑行業和醫藥等相關行業的不斷發展,中國大陸對乙醇胺産品的需求旺盛,乙醇胺表觀消費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乙醇胺市場需求前景十分廣闊。
  3、消費模式和替代産品的影響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乙醇胺産品的消費模式沒有變化,且迄今尚未發現可以完全替代乙醇胺的其他産品。
  4、國際市場需求及價格變化的影響
  中國大陸産業生産的乙醇胺産品基本沒有出口,國際市場需求及價格波動對中國大陸産業的直接影響甚微。
  5、原材料價格變化的影響
  乙醇胺産品的主要原料是環氧乙烷和液氨。吉林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材料基本上是企業自供,中國大陸市場和國際市場原材料價格的變化對其沒有大的影響。撫順北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的原材料為區域市場內就近採購,在調查期內,環氧乙烷和液氨的價格沒有大的變化。
  6、企業管理因素的影響
  中國大陸産業注重加強企業管理,開展了一系列管理達標考核工作,嚴格實行預算制度,制定增收節支計劃,挖潛增效、開源節流,不斷降低生産成本,企業運營處於良好的受控狀態。
  7、被調查國家(地區)之外的其他進口産品的影響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來自於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的乙醇胺進口量佔中國大陸總進口量的比重分別為59.81%、84.35%、91.34%和96.03%。調查期內,其他國家(地區)所佔比重逐年降低,影響很小。
  8、自然災害及企業安全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響
  調查期內,中國大陸産業沒有受到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影響,沒有發生過較為嚴重的安全事故,生産設備狀況良好。
  9、生産技術水準的影響
  中國大陸産業係引進國際先進生産技術和裝備,産品品質穩定,各項指標均達到世界先進水準,且部分指標優於被調查産品。
  10、 競爭狀況
  中國大陸同類産品品質穩定,各項指標達到世界先進水準,且企業售後服務良好,重合同守信譽。被調查産品和中國大陸同類産品進行正常競爭不會導致中國乙醇胺産業遭受實質性損害。
  11、外國對中國大陸産業限制貿易的做法
  在調查期內,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沒有遇到外國乙醇胺生産企業限制貿易的做法。
  
  八、初裁決定
  根據以上調查結果,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原産于日本、美國、伊朗、馬來西亞、臺灣地區和墨西哥進口的乙醇胺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乙醇胺産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鋻於調查期內自德國進口的被調查産品數量佔同期中國大陸乙醇胺總進口量的比例低於3%,同時低於3%的國家(地區)的總進口量並未超過同類産品總進口量的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九條及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調查機關認定,該出口數量屬可忽略不計,決定終止對原産于德國的進口乙醇胺産品的反傾銷調查。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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