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台灣網  >  部委涉臺  >  重要公告  > 正文

海關總署、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執行《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和《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1991.01.05)

2005-08-16 17:29 來源:國臺辦網站 字號:       轉發 列印

(1991年1月5日 署監—[1990]1190號)

廣東分署,各局、處級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經濟特區經貿委(廳、局),海南省經濟合作廳,深圳、汕頭經濟發展局,廈門、寧波外資局:

  一九八八年七月和一九九○年八月,國務院分別以第7號令和第64號令發佈了《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和《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規定》(以下統稱《規定》)。為了貫徹執行上述《規定》,促進華僑、港、澳、臺灣同胞來大陸投資,現將執行《規定》涉及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進口審批和企業認定問題。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設立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以下統稱投資企業)時,應根據有關規定,審核批准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生産用車輛和辦公設備的清單,並核發其確為華僑、香港、澳門、臺灣投資者投資舉辦的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的認定文件。

  二、企業備案問題。投資企業應持憑審批機關出具的認定文件、批准證書、營業執照、企業合同、章程以及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設備進口清單,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注:以上第43至54為實行主動配額管理的供應港澳鮮活冷凍商品,其配額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三、關稅優惠適用範圍問題。《規定》中所指投資企業係為按照中國法律成立的獨資經營、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不包括同國內其他企業開展的補償貿易、來料加工裝配等項目。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本企業所需的機器設備、生産用車輛和辦公設備,海關不分投資地區,憑企業合同和經批准的進口設備清單,按《規定》第十一條辦理。投資企業在國內投資舉辦的旅遊賓館、飯店、公寓、寫字樓、遊樂場所、經營性計程車隊等項目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項目報批手續,其進口物資徵免稅範圍,也按現行規定執行。

  四、自用物品驗放問題。華僑、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個人在企業工作期間運進自用的、合理數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海關憑進口者個人身份證件,在企業任職證明和在大陸長期居留證件及其他有關單證,按(84)署行字第3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驗放手續。

  五、抵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企業以本企業資産抵押向境內外金融機構借款時,其資産屬於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經海關許可;抵押權人處理抵押物時,應向海關補交抵押物進口稅款。具體執行辦法按海關總署署監—〔1990〕985號《關於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抵押貸款問題的批復》辦理。對《規定》發佈之前其進口貨物已徵收稅款的,海關不再予以退稅。

  以上,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經貿部、海關總署研究解決。



(來源:國臺辦網站)


                                       責任編輯:齊曉靖


 

[責任編輯: system]

相關閱讀: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