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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2017-12-13 14:08:00
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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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以下簡稱代表處),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批准。

  二、財政部授權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辦理審查申請及經批准後對代表處實行行業監督管理有關事項。對北京以外地區代表處的監督、管理有關事項可由中注協委託所在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代行。      

  三、申請在華設立代表處應向中注協提供以下文件:        

  1.該會計師事務所最高負責人簽署的申請信(附中譯文)。內容包括:代表機構在華註冊中文名稱(附英文原名)、駐在地點、首席代表及常駐代表姓名。       

  2.該會計師事務所註冊地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登記證書副本。        

  3.與該會計師事務所有金融資信往來的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書。

  4.該會計師事務所最高負責人簽署委任首席代表或常駐代表的委任書;首席代表、常駐代表和常駐工作人員的教育、工作及專業簡歷;上述人員的護照或身份證及有關專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5.該會計師事務所章程、合夥人合同副本。        

  6.代表處辦公室租賃合同副本、辦公室通訊地址、郵遞區號、電話及傳真號碼。       

  7.該會計師事務所簡介。內容包括:辦事處分佈、合夥人和僱員情況、機構設置、客戶行業及區域分佈情況、年收入總額、收入分配方式、業務報告簽署方式、成員所與總部之間業務介紹方式、費用收取方式、總部管理費用分攤方式等。      

  四、中注協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2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經審查合格的,由財政部發給批准證書。      

  五、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處業務範圍為:為該會計師事務所的外國客戶來中國投資和開展業務提供會計、稅務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為國內有關單位提供外商資信、國際稅務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六、代表處批准證書有效期為3年,逾期不申請延期,該代表處自行取消。申請延期批准證書,應提前3個月辦理。除需提交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文件外,應附加3年業務報告及原批准證書、文件複印件。      

  七、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在華設立代表處,不得以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成員所的名義申請在華設立代表處。      

  八、代表處遷址、人員更換應提前1個月申請辦理內容變更批准證書。      

  九、代表處常駐人員在華居住時間至少應在1年以上,並有1年以上居住所租賃合同書副本。     

  十、常駐工作人員委任書可由該事務所最高負責人或授權首席代表簽署。     

  十一、代表處不得聘用中國註冊會計師。      

  十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或分支機構以及成員所不得另行設立代表處,本辦法公佈前已經設立的,在本辦法實施後3個月內予以撤銷。

    十三、代表處不得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以外的業務。對非法從事審計業務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條之規定,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處註冊登記並在5年內不批准該事務所在華設立代表處。   

  十四、辦理代表處申請設立、延期、內容變更及常駐人員出入境簽證邀請函電、居留等手續,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十五、代表處應在每年1月,向中注協提交上年度業務活動報告。      

  十六、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在大陸設立代表處,比照此辦法辦理。     

  十七、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劉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