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規範外幣及港澳臺貨幣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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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月12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官方12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幣及港澳臺貨幣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的批復》(下稱《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相關負責人在答問時稱,涉外及涉港澳臺民商事審判實踐中,跨境貨物買賣、借貸、承攬等各類合同糾紛經常涉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認定問題。當合同約定的幣種為外幣以及港澳臺貨幣,但合同沒有就逾期付款明確約定違約金或違約損失的計算方法時,人民法院需要通過確定外幣及港澳臺貨幣的利率標準來計算逾期付款利息的金額。
據悉,自2015年5月以後外幣存貸款利率全部市場化,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對外公佈統一的外幣存貸款利率。為規範計算標準、統一裁判尺度,最高法發佈《批復》。
對外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批復》分為當事人有約定和無約定兩種情形。由於涉外民商事糾紛可能適用不同的準據法,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於逾期付款利息有不同的規定,不少國家有最高利率的限制,因此《批復》在按當事人約定處理的基礎上,規定了約定的逾期利率計算標準如果超過案涉糾紛適用的準據法規定之上限的,對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援。
對於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計算標準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批復》分別對美元、歐元、英鎊等常見外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確定了適用的利率標準;對於其他外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則規定可以參考相關國家中央銀行官方網站公佈的該幣種基準利率予以確定。
《批復》提出,對於美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可以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官網定期公開發佈的《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附表中公佈的3個月以內、3(含)至6個月、6(含)至12個月、1年、1年以上美元貸款平均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批復》還對港幣、澳門元、新台幣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標準作出規定。其中明確,當事人對逾期付款利息的計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分別參考香港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澳門元綜合利率、新台幣基本放款利率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