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在內地(大陸)工作的港澳臺職工納入當地勞模等榮譽稱號評選範圍的通知
中華全國總工會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於將在
內地(大陸)工作的港澳臺職工
納入當地勞模等榮譽稱號
評選範圍的通知
總工發〔20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港澳事務(外事)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增強港澳同胞的國家意識及榮譽感和參與感,同時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的機遇,推進港澳臺同胞在內地(大陸)享受同等待遇,引導和激勵港澳臺同胞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應將在內地(大陸)工作的港澳臺職工納入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推薦評選範圍。
一、在內地(大陸)工作的港澳臺職工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推薦評選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充分發揮模範人物的榜樣示範導向作用,激勵廣大港澳臺職工愛崗敬業、爭創一流,艱苦奮鬥、勇於創新,淡泊名利、甘於奉獻,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智慧和力量。
二、在內地(大陸)工作的港澳臺職工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評選,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熱愛祖國;擁護“一國兩制”方針,遵守憲法和基本法;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反對“臺獨”;愛崗敬業,奉獻社會,在本職崗位上取得突出業績,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以及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推進祖國統一做出突出貢獻;在內地(大陸)工作一年以上。
三、推薦在內地(大陸)工作的港澳臺職工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評選,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推薦評選審批程式,接受群眾監督。
四、參評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港澳臺職工人選,必須經當地港澳事務主管部門或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同意。
五、獲得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港澳臺職工,其各項待遇參照當地獲評職工標準執行。
六、獲得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港澳臺職工,其管理和服務保障工作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導下,由所在地區和單位的工會組織負責。
七、發生需要撤銷港澳臺職工已獲得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情形時,經當事人所在地區和單位的工會組織核實情況後,由其原推薦單位會同當地港澳事務主管部門或臺灣事務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報審批單位審核撤銷。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全國總工會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19年3月1日